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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561/2020-55995 分  类: 乐政发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18日
标  题: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乐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文  号: 乐政发〔2020〕4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乐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乐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乐政发〔202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首阳山旅游度假区、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政府部门、单位:

《昌乐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乐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乐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潍政发〔2019〕9号),结合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全局性、战略性、长期性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决定土地管理、生态环保、资源保护等事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公共交通、社会救助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保障性措施;

(六)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重大社会事业的政策措施;

(七)制定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措施;

(八)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九)决定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涉及基本民生的重大事项;

(十)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处置;

(三)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依据法律法规,不需要适用本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建立决策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县政府应当研究确定当年决策事项目录,经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决策全过程,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

第七条  县长代表县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行使决策权。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运行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工作。

第八条  县政府作出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通过下列途径提出,视情况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列为决策事项,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长、副县长按照职责分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二)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向县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遍反映的需要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向县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第十条  县政府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调研、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科学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在决策方案起草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指派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参与。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调研报告、成本效益分析等材料;

(四)决策事项具体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在决策方案中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涉及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其意见建议,对不同意见应当进行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当向县政府汇报协调处理。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利益相关方、相关人民团体或者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县政府政务公开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不同群体利益,在征求意见时发现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其他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十七条  需要听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四)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

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八条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听证参加人不得少于8人,利害关系人代表不少于听证参加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择参加人。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听证会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核查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三)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形成公众参与意见报告。公众参与意见报告应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意见建议人。

 

第二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专家论证,应当确定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参加的专家不少于7人。特别重大、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聘请国内外有关知名专家参与咨询论证。

确定参与论证的专家时,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专家论证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经济、法律纠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或问题;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研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二十四条  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咨询等方式进行。

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应当遵守工作规则,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对所出具的论证意见负责。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对合理可行的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资金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估。

应进行风险评估但未评估的,不得提请县政府作出决策。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实施风险评估,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以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等参加。

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向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及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应当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综合评估。主要包括社会稳定风险、经济风险、生态环境风险、生产安全风险及其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  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

(四)是否符合本县、本系统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

(五)其他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问题。

第三十条  需要进行经济风险评估的,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

(三)是否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四)必要时应对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三十一条  需要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的,重点评估决策方案是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需要进行生产安全风险评估的,主要评估决策风险是否存在影响生产安全因素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分析,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处置预案。

风险评估报告应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四节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县政府研究前应当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第三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公众意见、专家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本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并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过程中转请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办理。

决策承办单位在送审前就某些重大合法性问题征求县司法行政部门意见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参与,但不得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八条  送请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

(二)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文件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

(四)公众参与意见报告(含采纳情况说明);

(五)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提供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含采纳情况说明);

(六)举行听证会的,提供相关书面记录;

(七)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八)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九)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提供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十)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决策承办单位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或者补送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方案(草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决策事项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决策方案(草案)的形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县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时限完成,但一般不应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开展前款第(二)(三)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四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名称;

(二)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明确判断;

(三)发现存在合法性方面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政府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县政府决定是否进行集体讨论研究。

第四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审议程序按照《昌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乐政发〔2012〕3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

(二)公众参与意见报告(含采纳情况说明);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提交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含采纳情况说明);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七)其他相关材料。

同一决策事项有两个以上决策方案(草案)的,应当提交比较分析资料。

第四十七条  决策方案(草案)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县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县长应最后发表意见。县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形成纪要。会议中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四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以及需要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向社会公布。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确定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单位应承担的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

第五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绝、推诿、拖延。当决策执行出现重大问题时,县政府办公室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十三条  建立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十四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但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社会公众提出较多意见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

第五十五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的制定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决策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五十六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采用下列方式: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者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收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法、抽样分析法、综合分析法等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系统分析,最终取得评定结论。

决策实施情况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估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五十七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三)制定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

(四)组织开展评估;

(五)根据评估结果撰写综合评估报告,包括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评价,对决策后果、效率和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说明,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等;

(六)形成完整的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报县政府研究审定。

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应当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县政府。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受委托的专家、研究咨询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六十二条  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5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17日。

 

【解读关联】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解读《昌乐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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