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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561/2020-56013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1月23日
标  题: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政府投资项目闭环式全流程监管办法(试行)、标后履约监管办法(试行)和中介机构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文  号: 乐政办字〔2020〕5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政府投资项目闭环式全流程监管办法(试行)、标后履约监管办法(试行)和中介机构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政府投资项目闭环式全流程监管办法(试行)、标后履约监管办法(试行)和中介机构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乐政办字〔2020〕5号


 
CLDR-2020-00200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首阳山旅游度假区、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昌乐县政府投资项目闭环式全流程监管办法(试行)》《昌乐县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履约监管办法(试行)》《昌乐县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乐县政府投资项目闭环式全流程

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流程,建立闭环式全流程监管机制,本着流程最简、责任明确、时限清晰、高效便捷的原则,打造规范完善、公开透明、竞争有序、高效廉洁的招标投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预算法》《审计法》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内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适用本办法。招标人是项目责任主体,对招投标活动负总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程监管(监管流程图见附件1)。

第三条 项目立项。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立项手续,招标人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节能审查意见及项目招标方案等相关材料,报县审批服务局办理项目立项。

第四条 准备工作。招标前,招标人需准备好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或批示意见、立项文件、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工程设计方案和相关规划许可证等,自立项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准备工作。

第五条 设计评审。投资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县发改局组织设计评审机构对工程设计进行优化评审,县财政局同步进行预算编制。由设计评审机构代表县政府,加强对工程设计和财政预算的监督,设计评审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预算评审。县财政局依据第三方预算编制中介机构出具的预算值与设计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参考值确定项目预算评审值(招标控制价),预算评审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中介机构费用由县财政承担。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工程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投资变化的,应编制变更后的项目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查,变更值超出中标金额5%(含)以上的,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招标代理。招标人会同县审批服务局根据项目特点和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结果,从省财政厅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优先支付。招标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后须出具选定说明,并通过市民服务中心公开栏等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限额标准。投资金额未达到2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经县财政局备案后可自行采购。达到4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其他项目可参照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招标。

第九条 项目备案。招标人将需求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等有关资料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负责对该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备案;将招标方案报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核准后出具《昌乐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备案表》(见附件2)。项目备案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编制文件。招标人要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严格审查把关,不得出现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款及其他违法违规内容,并依法在相关媒体发布。县司法局根据县政府安排,审核县政府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网上投标。投标人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昌乐分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投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

第十二条 信用审查。投标人投标时须出具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县社会信用服务中心要在开标时主动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禁止参与我县招投标。

第十三条 开标、评标、定标。招标人依法从省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按程序开标、评标、定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报县政府同意后,双方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履约监管。项目履约过程中,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项目进展情况实时监管。县住建局要按照《昌乐县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履约监管办法(试行)》加强现场监管。县住建局与县审批服务局建立标后履约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将监管过程中的处罚信息同步推送至县审批服务局,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联合验收。项目完成后,招标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验收,联合验收结果报县审计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结算审计。投资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在县审批服务局的监督下,聘请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县审计局对项目的结算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投资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招标人在县审批服务局、审计局监督下,聘请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审计局对项目结算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聘请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按照建筑工程送审金额的0.8‰作为基本审计费,由县财政承担;二是审减额在工程造价5%以内的部分,按审减额的2%计取审计费,由县财政承担;三是审减额超出工程造价5%的部分,按5%的费率计取,由县财政支付给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并在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时扣除该费用。

第十七条 时限控制。县审批服务局建立项目进度跟踪机制,对项目设计评审、预算评审、项目备案、进场交易等环节进行时限控制,及时将项目进度情况报县政府。项目从设计评审到发布结果公示总时限控制在40个工作日以内。各时限以有关材料齐全为前提,材料修改等用时不计入主流程时限。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对于抢险救灾、应急工程等重点项目,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县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县审计局、审批服务局和县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随机抽取部分已完成项目,随机选派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抽查,并将抽查工作全程公开。

第二十条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县审批服务局按照《昌乐县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监管办法(试行)》,加强对项目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和结算审计中介机构的监管,实行末位淘汰。项目预算编制机构和结算审计机构分别由县财政局、审计局到县审批服务局公开随机抽取。承担同一项目的预算编制、招标代理、结算审计机构不能为同一机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机构等交易主体,依据《招标投标法》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附件:1.昌乐县政府投资项目闭环式全流程监管流程图

2.昌乐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备案表


昌乐县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履约

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履约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依法、诚信履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

 招标人是标后履约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合同履行及管理,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对政府投资项目终身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县住建局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履行情况的现场监管,依法查处项目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相关信息纳入本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县住建局与县审批服务局建立标后履约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县住建局将监管过程中下达的问题整改通知单、问题处罚决定书等信息同步推送至县审批服务局,实行联合惩戒。 

第五条 县住建局可单独或联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一)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者与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是否存在擅自更换主要设备、材料、货物及偷工减料的行为;

(四)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投标文件委派并现场到岗,如有变动,是否办理了相关的变更手续;

(五)是否执行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六)建筑劳务用工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形;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县审批服务局依据县住建局提供的共享信息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分A、B、C三级。企业年度内无任何整改和处罚记录的评为A级,年度内被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的评为B级,年度内有处罚记录的企业评为C级。信用评价结果和县住建局的共享信息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

第七条 加强结果运用,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在中标候选人中优先推荐使用;信用评价为B级的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县住建局加强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及早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信用评价为C级的企业,禁止参与我县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第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标后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交易后各方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均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能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昌乐县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

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预算法》《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在昌乐县域内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的预算编制中介机构、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和项目结算审计中介机构。

第三条 由县审批服务局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实行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综合评价按分数由高到低排名,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为保证综合评价工作有序开展,在昌乐县域内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将综合评价相关基本信息报县审批服务局。

第五条 县审批服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中介机构综合评价工作。

第六条 中介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可作为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中介机构的依据。

第七条 中介机构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办公场所、执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服务质量等与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相关的内容。

第八条 县审批服务局依照《昌乐县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综合评价量化表》(见附件)内容,对中介机构实施部分专项评价或全面评价。量化表内容可根据工作需要作出调整。

第九条 中介机构综合评价,采取中介机构自查和评价小组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县审批服务局应于开展综合评价工作3个工作日前,通过信息发布、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要按照综合评价通知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形成自评材料,并作好相关资料、电子数据的整理和报送工作,以备现场核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县审批服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组建评价小组,进行现场评价和监管。县审批服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的,由第三方机构组建评价小组。

第十三条 评价小组应将综合评价的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工作底稿并由中介机构签章。中介机构拒绝签章或者因特殊原因未签章的,评价小组应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 评价小组应就综合评价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等事项形成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中介机构意见;中介机构应于收到征求意见稿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

第十五条 县审批服务局根据评价小组提交的工作底稿、征求意见稿、中介机构的书面回复意见等作出最终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85—100分为优秀等次;60—84分为合格等次;59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七条 考核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评价为不合格等次:

(一)未依法进行登记备案或者登记备案信息弄虚作假的;

(二)无独立办公场所的;

(三)无专职从业人员的,招标代理机构少于5名专职从业人员的;

(四)无中介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

(五)综合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监管的;

(六)因违法违规和失信已被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警告(不含)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县审批服务局应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对综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中介机构优化监督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为合格等次的中介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对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中介机构,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在昌乐县域内开展业务,整改期满并被评价为合格等次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小组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县审批服务局应报送有关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附件:昌乐县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综合评价量化表

 

【解读关联】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负责人解读《昌乐县政府投资项目闭环式全流程监管办法(试行)、标后履约监管办法(试行)和中介机构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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