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地址 | |
| 地址 | |
| 工作职责 | |
| 领导信息 | |
| 值班电话 | |
| 传真 | |
| 受理投诉部门 | |
| 受理投诉电话 | |
| 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 |
| 索 引 号: | 004298836/2020-00035 | 分 类: | 相关负责人解读 |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0年05月19日 |
| 标 题: | 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解读《昌乐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文 号: | |
| 内容概述: | 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解读《昌乐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
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解读《昌乐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一、政策背景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2019年9月1日,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正式施行,要求进一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2019年12月30日,潍坊市政府发布《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潍政发〔2019〕9号),昌乐县政府深入贯彻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印发了《昌乐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潍政发〔2019〕9号)。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
四、重要举措
《昌乐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共有总则、决策启动、决策程序、决策执行、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章六十三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启动程序的有关内容。参考国务院《暂行条例》以及省、市相关规定。明确了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决策全过程,年度决策目录要按规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在决策启动方面,规定要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当经县政府同意。为了避免承办部门在起草过程中不能协调统一各部门意见的情况,特别明确承办部门应当协调各方意见,不能统一的应当报县政府协调。
二是调整和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五步”法定程序的具体内容。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包括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等五步程序。第一是明确了公众参与的形式,规定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特别指出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利益相关方、相关人民团体或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第二是细化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事项需要专家论证,有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经济和环境等方面风险的要进行风险评估。第三是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的送审材料和审查时限。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研究。第四是对县政府集体决策程序进行了细化,参照国务院、省、市相关要求,规定在集体讨论过程中,县长应最后发表意见,县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
三是建立决策执行、评估和督查制度。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建立决策后评估制度,明确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另外还规定了决策参与部门和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终身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倒查机制等。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