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正文内容
索 引 号: 004298836/2020-58620 分  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19日
标  题: 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解读《昌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文  号:
内容概述: 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解读《昌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解读《昌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一、政策背景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的主要方式,在政府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对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要求不断提高。我县于 2011 年制定的《昌乐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15号)难以满足当前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2019年12月30日,潍坊市政府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潍政发〔2019〕10号),昌乐县人民政府结合我县实际,参照上级有关精神,对原有的《昌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3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潍政发〔2019〕10号)。

    三、出台目的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

    四、重要举措

《昌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概括性内容。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根据上级最新政策规定,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常用名称、制定主体等内容。二是强调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突出地方特色,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度设计科学合理,能够解决现实问题,具有可操作性。三是细化各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职责,明确了各级审核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要求。

(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一是建立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反馈制度,要求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重要文件要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涉企文件要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等,深化公众参与程度。二是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前评估论证制度,要求起草部门对涉及重大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文件要开展起草前评估,充分论证文件的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文件出台与否的重要依据。

(三)细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一是全面细化审核内容,明确规定文件禁止创设或增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条件等内容,把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等内容列为审核重点。二是严格审核程序,细化文件送审要求,明确部门审核机构应当进行合法性初审,将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列入送审材料清单。三是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明确备案审查中发现问题的文件要在30日内纠正。

(四)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一是加强文件评估,有效期满前要开展文件实施情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修订或者延期的重要依据;“暂行”“试行”文件时限届满后,不得继续以“暂行”“试行”公布,增强制度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二是建立文件清理机制,除定期清理外,文件制定或实施部门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要及时进行衔接性审查,避免文件与上位法冲突。三是明确异议审查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政府审核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五)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要求。一是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要求,明确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二是完善有效期规定,根据《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1至2年,规定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文件关联】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