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址 | |
地址 | |
工作职责 | |
领导信息 | |
值班电话 | |
传真 | |
受理投诉部门 | |
受理投诉电话 | |
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 |
索 引 号: | 004298561/2020-62952 | 分 类: | 乐政办字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年08月04日 |
标 题: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城区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 乐政办字〔2020〕32号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城区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城区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
乐政办字〔2020〕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首阳山旅游度假区、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昌乐县城区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乐县城区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
减排奖励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挖掘城区污水处理潜力,巩固污水处理成效,促进城区各污水处理厂排水水质提升至准地表Ⅳ类水标准,根据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潍坊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潍管发〔2019〕4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昌乐蓝宝石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城西污水处理厂)、山东昌乐实康水业有限公司(城北污水处理厂)、国电银河水务(昌乐)有限公司(城东污水处理厂)。
二、实施期限
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执行地表IV类水标准(COD<30mg/L、氨氨<1.5mg/L、总磷<0.3mg/L、总氮执行不高于12mg/L),其它指标仍执行一级A标准。以污水处理厂厂内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为准,各项指标日均值全部达到上述标准方记为当日达标。当在线监测数据无法使用时,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若县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水质抽检,则以抽检数据为准。
四、奖励标准
奖励档次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奖励标准(元/m3) |
0.16 |
0.22 |
0.28 |
0.34 |
根据每月达标天数实行阶梯式奖励,达标天数越多奖励标准越高。每月达标满20—23天的,执行第一档标准;满24—26天的,执行第二档标准;满27天但少于当月全部天数的,执行第三档标准;当月全部达标的,执行第四档标准。具体奖励标准为:
月奖励额=相应奖励标准×当月实际处理水量
五、奖励工作流程
各污水处理厂出水指标达到奖励标准的,实行奖励申报审核制,按季度统一核算拨付。奖励工作流程如下:1.污水处理厂向县住建局提出奖励申请;2.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分析、审核水质和实际处理水量;县住建局根据奖励标准和当月实际处理水量,核定奖励金额并报请县政府审批;3.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六、其它事项
各污水处理厂当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
1.当月达标天数低于20天的;
2.出水指标存在未达到一级A标准现象的;
3.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4.在奖励申报工作中搞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