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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561/2020-62956 分  类: 乐政办字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09日
标  题: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文  号: 乐政办字〔2020〕35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乐政办字〔2020〕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首阳山旅游度假区、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昌乐县“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9        

(此件公开发布)

 

昌乐县“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措施,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等11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发〔2020〕6号),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为主线,以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提高审批服务监管效能为目标,试行“标准地”改革,促进工业项目快落地、早达产、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标准地”出让,是指对符合“净地”标准和具备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工业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有关控制指标,一并纳入土地“招拍挂”方案,实行“标准地”出让。

我县“标准地”改革在昌乐经济开发区部分区域先行试点,2020年12月底前,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面积达到30%以上。其后,根据试点情况在经济开发区全面推行“标准地”出让,并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其余有条件的镇(街、区)可以参照试点进行“标准地”改革,化解历史遗留的批而未供土地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三、改革内容

(一)组织开展区域性评价。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发改局、审批服务局按照发展规划,牵头确定区域性评价范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安全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等前置性区域评价。对同一区域内的不同评价事项实行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并根据不同事项有效期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从源头上减少企业评估次数,降低企业评估费用,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区域性评价费用由县财政给予保障。(经济开发区、县发改局、审批服务局牵头,县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水利局、文旅局、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应急局、人民防空工程管护中心、地震观测中心、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制订完善控制指标体系。控制指标体系主要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绿色和装配式建筑指标、配套设施等构成,2020年9月底前,制订完善我县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服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标准地”出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拟出让地块达到“标准地”出让条件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标准地”出让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服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明确土地出让所需一并纳入的各项控制指标;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上述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项控制指标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能耗标准由县发改局、经济开发区负责,建筑容积率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亩均税收由经济开发区、县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负责,单位排放标准由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负责,绿色和装配式建筑指标、配套设施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经济开发区负责)

(四)企业对标承诺。实行双合同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竞得人签订“标准地”开发建设履约监管合同或协议,对照各项控制指标要求,约定承诺事项、履约标准、指标执行核验办法、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五)加强履约监管。加强项目建设事前、事中、事后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整体质量、安全、建设进度等,确保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和既定标准建设。在项目竣工、达产阶段,企业要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和达产验收,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核验,并出具验收意见。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可为其办理相应审核审批手续。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根据监管合同或协议约定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县工信局会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对通过达产复核验收的工业项目,列入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范围,实行定期综合评价、分类分级监管。(县发改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昌乐县“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标准地”改革协调推进工作,牵头研究制定改革操作流程、指标体制、工作指引、履约协议文本等。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标准地”改革各项工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要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的企业法人和股东实行联合制约。

本方案自2020年99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99日。

 

附件:昌乐县“标准地”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解读关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解读 《昌乐县“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图文解读】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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