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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561/2020-65104 | 分 类: | 乐政办字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年11月26日 |
标 题: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文 号: | 乐政办字〔2020〕39号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乐政办字〔2020〕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首阳山旅游度假区、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
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做好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1〕2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维护计生家庭合法权益。
二、发放标准及范围
符合下列范围的人员,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办理退休时,按照上一年度潍坊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见附件3)的30%,发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1.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9月28日期间办理退休时,未加发5%退休金的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
2.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从企业退休的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原县属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关闭、改制等原因离开原企业,未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以个人身份参保并在社会上办理退休的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
3.符合上述条件、已亡故的人员参照执行。
三、经费落实及发放渠道
(一)正常运转的企业。正常运转的企业应当依法落实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不按规定落实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区)负责督促落实,退休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二)县属困难企业。按程序认定为县属困难企业的,其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县人社部门负责发放。
(三)已破产、关闭、改制的企业。1.在企业破产、关闭终结前退休的企业职工,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在企业破产、关闭清算费用中依序清偿,按规定兑现。确实无力解决的县属企业,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县人社部门负责发放。2.在县属企业改制前,从该企业退休的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其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县人社部门负责发放;企业改制时有我县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3.原县属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关闭、改制等原因离开原企业,未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以个人身份参保并在社会上办理退休的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其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县人社部门负责发放。4.重新就业后在新单位退休的人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新单位负责落实。
(四)上属企业。国家和省、市属企业的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负责督促相关企业落实。
(五)企业改制完成后或正常运转企业中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在社会上退休的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等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鲁发〔2016〕14号)规定,享受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县卫健部门负责发放。
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县人社部门负责发放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根据我县实际,可以采取分期方式。
四、县属破产、关闭、改制企业的确认及困难企业认定
1.有法院破产文书或者县政府相关文件明确宣告破产、关闭、改制的县属企业,应当确认为县属破产、关闭、改制企业;停产2年以上、只发放职工生活费且近期无望恢复生产的县属企业,可认定为县属困难企业。
2.符合破产、关闭、改制、困难企业标准的县属企业,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填报《昌乐县县属破产、关闭、改制、困难企业确认认定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昌乐县县属破产、关闭、改制、困难企业统计确认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2)办公室,由该办公室负责召集各相关成员单位对申报县属破产、关闭、改制、困难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据实出具确认认定结果。
五、发放对象资格确认
(一)正常运转企业。正常运转企业的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对象由各企业负责资格确认。对进入改制、破产程序的企业,在改制、破产期间及之前退休的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对象,由企业或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组组织资格初审,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资格确认。
(二)县属破产、关闭、改制企业和困难企业。县属破产、关闭、改制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对象和进入改制、破产程序的县属企业中需要县财政统筹解决补助资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对象,由县人社、卫健以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审核、确认。
(三)资格确认所需材料。符合前述发放范围规定的人员,由其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单位)领取并填写申请登记表格。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独生子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三份。(2)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其中已亡故人员,由其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申请登记。除去上述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1)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2)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遗嘱或亡故人员所在基层组织出具的亡故人员家庭关系证明、申请人与亡故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三份。(3)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的《承诺书》一式三份。(4)继承人无法到场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声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昌乐县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到岗到人,配备精干力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发放。
(二)明确部门职责。1.县卫健部门负责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的整体协调和联络工作,负责独生子女父母资格的审核及数据汇总工作。2.县发改、工信、商务、地方金融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等部门(单位)负责县属破产、关闭、改制、困难企业的确认认定工作。3.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由县财政统筹解决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提供原国有集体企业有关资料,配合做好县属破产、关闭、改制、困难企业的确认认定工作。4.县人社部门负责核实退休职工身份及相关信息,配合做好县属破产、关闭、改制、困难企业的确认认定工作;及时受理企业退休职工依法申请的关于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劳动仲裁案件。5.县审计部门负责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6.县法院负责及时提供企业有关资料,配合做好县属破产、关闭、改制、困难企业的确认认定工作;及时受理企业退休职工依法提起的诉讼案件。7.县统计、税务、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有关资料,配合做好县属破产、关闭、改制、困难企业的确认认定工作。
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破产、关闭、改制、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资格的初步确认、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做好所属企业职工的社会稳定工作;配合做好所属破产、关闭、改制、困难企业的确认认定工作;与企业属地镇(街、区)共同督促所属正常运转企业按规定及时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运行机制,对县属破产、关闭、改制企业的确认及困难企业认定、补助对象资格确认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资格审查责任制,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的,取消其享受补助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发现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
附件:1.昌乐县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昌乐县县属破产、关闭、改制、困难企业统计确认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3.潍坊市2000-201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情况表
【解读关联】县卫健局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音频解读】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