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正文内容
索 引 号: 004298561/2021-68047 分  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3日
标  题: 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刘鑫解读《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文  号:
内容概述: 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刘鑫解读《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刘鑫解读《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潍政办字〔2021〕8号)要求,进一步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昌乐县同步调整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

二、决策依据

省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潍政办字〔2021〕8号)

三、出台目的

坚决贯彻上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

四、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取消事项。确定取消乡村兽医登记等行政权力事项19项,其中,涉及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行政检查事项1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事项4项、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处罚等行政处罚事项14项

二是明确监管事项。明确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等省、市级行政权力调整后需县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事项18项,其中,涉及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等行政许可事项16项、建筑节能认可等其他行政权力事项2项。

三是明确相关要求。对县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再执行或变相执行。其中,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再以审批的方式管理;要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监管工作不断档、不缺位。对需县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接,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和我县实际,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遵循。

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顾问:赵伟

咨询电话:0536-6850258

 

【文件关联】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