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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561/2021-69160 | 分 类: | 乐政办字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09日 |
标 题: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 文 号: | 乐政办字〔2021〕23号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乐政办字〔2021〕23号
各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管理服务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县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鲁政字〔2020〕251号),省委农办、省委改革办《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农村领域重点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农委办发〔2021〕3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潍政办字〔2021〕147号),县政府组织研究制定了《昌乐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全部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对交易项目的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目录》内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并按照本《目录》明确的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目录》中交易项目涉及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行业监督职责。凡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入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和办理相关后续手续。持续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定位,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效能,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持。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镇(街、区)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督和市场规范等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四、本《目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昌乐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乐政办字〔2017〕51号)同时废止,县审批服务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做好更新修订工作。
附件:昌乐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关联】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志刚解读《昌乐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