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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561/2021-97298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31日 |
标 题: |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有效) | 文 号: | 乐政字〔2021〕36号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有效) |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有效)
乐政字〔2021〕36号
CLDR-2021-0010005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公布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青银高速—山东昌乐实康水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东界—宝昌路—北海路—昌乐寿光界—北海路—三和街—青年路—昌盛街—北海路—首阳山路—宝通街—涌金路—桂河路—万山路—潍昌路—山水路及延长线—青银高速所围成的区域,面积约92.3平方公里。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为《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第Ⅲ类燃料组合,即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内原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除集中供热以外,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改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未按期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禁燃区内除供热规划范围内“上大压小”的集中供热设施外,禁止新、改、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县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电力、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管控工作。
五、各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管理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禁燃区内相关禁燃工作,落实禁燃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2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0日。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2017〕41号)同时废止。
附件:昌乐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昌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关联】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永生解读《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图文解读】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