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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561/2022-97406 | 分 类: | 乐政发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年06月12日 |
标 题: |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乐县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 乐政发〔2022〕3号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乐县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乐县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乐政发〔2022〕3号
各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管理服务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昌乐县行政应诉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乐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乐县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质量,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鲁政复办〔2021〕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2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我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依法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本办法所称应诉机关是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作为被告、第三人的行政机关;应诉承办单位是具体承办行政应诉事项的部门或机构。
第三条 县政府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落实行政应诉工作保障措施。
第四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出庭应诉负责人是推动被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配备具有行政应诉资格的专门人员负责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质量。
第五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应当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履行生效裁判,参与调解和解,接受司法监督。
第六条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我县行政应诉工作。
第七条 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作为考核、监督检查内容。
第二章 应诉承办单位及责任
第八条 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根据“谁负责、谁应诉、权责一致”的原则,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应诉的案件,具体承担或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
(二)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县政府作为单独被告的,县司法局为应诉承办单位;县政府作为共同被告的,承担或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县司法局为应诉承办单位;
(三)应诉承办单位不明确的,由县司法局根据涉诉事项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予以确定。
第九条 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县政府在确定应诉承办单位的同时,确定一名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应诉案件的组织协调并出庭应诉,应诉承办单位应及时会同县司法局向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汇报应诉案件办理情况。
重大、复杂、疑难应诉案件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确定的分管负责人召开专门案情分析研讨会,应诉承办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参加会议并提出办理意见、建议。
第十条 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其根据“谁负责、谁应诉、权责一致”的原则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以县政府为被告的未经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起草答辩状,制作证据目录,整理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报县司法局备案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收到开庭传票后,由应诉承办单位向县政府确定的分管负责人汇报并协调县政府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组织现场调查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以县政府为被告的经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县政府作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县政府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举证;县政府作为单独被告的,县政府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必要时,可以要求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答辩状、证据目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应诉机关印章,并及时提交人民法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应诉承办单位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就被诉行政行为开展败诉风险评估。存在实体性败诉风险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于提交答辩材料前3个工作日内,向应诉机关报告。
第三章 出庭应诉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加盖应诉机关印章。
第十六条 应诉机关应当按照“谁分管、谁出庭”的原则,确定相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七条 推行县政府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制度。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县政府负责人应当依法带头出庭应诉。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会关注度高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抗诉的;
(五)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涉企业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至少有一方为企业法人的行政应诉案件。涉企业行政案件部门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并严格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积极帮助企业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十条 经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县政府作为单独被告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可以视同县政府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县政府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县政府可仅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无需提交负责人不能出庭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主动参与庭审发言,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力求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讼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第二十二条 应诉机关或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于人民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2日之前,将开庭传票和确定的拟出庭负责人报县司法局备案。
未按时备案的,由县司法局以书面形式向该机关或单位发送负责人出庭应诉督促函。
第二十三条 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履行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的,由县司法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应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其中至少1名应为本行政机关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应诉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应当在行政机关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需经委托机关认可;诉讼进展中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六条 应诉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适用依据的准确性等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组织行政争议审前调解和解活动的,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
审前调解和解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应诉机关或应诉承办单位不得以欺骗、胁迫等方式使原告撤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四章 上诉再审及裁判履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应当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应当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在5日内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建议,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及时提出工作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应诉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应诉承办单位负责裁判履行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及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第三十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等判决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3日内向县政府确定的分管负责人作出书面报告,并于5日内将书面报告及领导批示抄送县司法局。
对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同一行政领域多次出现败诉、具有普遍性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分析研究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向县政府常务会议作专题汇报,并抄送县司法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或消极应诉导致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纠错或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委、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关于印发<昌乐县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乐司字〔2022〕14号)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应诉承办单位在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应诉综合制度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3日内登记,及时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明确行政应诉承办人员。不得无故不登记或延迟登记,不得以被告不适格为由拒绝承担应诉职责。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应诉报告制度。行政应诉案件应诉承办单位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后,应会同县司法局迅速组织研判案情,及时将案件情况报告县政府有关领导。
第三十五条 县司法局应当采取集中授课、旁听庭审、参观学习等形式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机制,选取典型行政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庭审,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
第三十七条 县司法局应当对上一年度全县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月5日前报市政府。
县政府定期通报全县行政应诉工作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同时抄送县纪委监委机关。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对本机关的行政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县司法局。
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案件,应诉机关或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县司法局应当按照上级要求,发挥信息化平台在办理行政应诉案件中的作用,借助信息化平台加大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力度。
应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立案通知书等材料以及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上传至山东省行政应诉管理平台。
第三十九条 行政应诉案件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建立行政应诉案卷电子化档案。县司法局应定期组织行政应诉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十条 县司法局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沟通联络,强化案情通报、信息共享,健全完善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行政法律监督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可以使用本机关印章或者本机关的行政应诉专用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