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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561/2022-97516 | 分 类: | 乐政办字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年08月24日 |
标 题: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 乐政办字〔2022〕13号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政办字〔2022〕13号
各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管理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昌乐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乐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22〕10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工作安排,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全县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全面消除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目标要求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彻改自建房安全隐患。2022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任务。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工作,建立台账清单,实行边排查、边整治。2024年6月底前系统性完成问题整治。2024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我县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二、整治范围和整治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
充分运用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市房屋“两违”清查等工作成果,对县域内所有城乡自建房实行全覆盖排查整治,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部位,主要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镇(街、区)驻地、集贸市场和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聚焦“四无”自建房(无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于生产经营特别是改建改用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以及临近使用年限的老旧自建房。
(二)排查整治内容
1.基本信息。包括自建房地址、产权人(使用人)、层数、高度、面积、建造年代、结构类型、设计方式、施工方式、抗震设防、安全鉴定等。
2.安全状况。房屋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有无抗震构造措施,有无变形损伤、墙体裂缝、地基沉降、屋面塌陷等问题,是否存在结构严重损坏、可能失稳失载、影响使用安全等状况。
3.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自建房使用功能、改变结构、加高加层等改扩建行为,是否将自建房违规用作生产、经营,是否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落实场所安全要求。
4.合法合规情况。包括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等手续情况。
三、实施步骤
结合我县正在开展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充分利用相关领域历次排查整治成果,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边提升,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压茬推进。
(一)全面排查摸底(2023年6月底前)
1.排查初判。在产权人(使用人)全面自查基础上,各镇(街、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自建房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初判,“一楼一册、一户一档”建立排查台账,详细填写建成年代、房屋产权人、结构类型、有无改扩建情况、是否有变形损伤等基本信息。
2.复核评估。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照排查内容,逐楼、逐栋、逐户梳理问题隐患,分级分类建立问题台账,做到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
3.安全鉴定。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统筹组织专业力量,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安全鉴定,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严格管控。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分别由县、镇两级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协调解决整治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排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撤人、停用、封控、加警示标识等紧急管控措施,保证危房不进人,人不进危房。
(二)实施分类整治(2024年6月底前)
压实产权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排查整治责任。依据鉴定结论,组织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1.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3.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对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5.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涉嫌构成犯罪的,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长效机制(2024年12月底前)
1.压实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自建3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其它自建房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专业工匠施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并采取相应安全处置措施。
2.加强审批监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推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做好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审批监管,对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坚决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3.夯实基层基础。加强镇(街、区)乡村建设监督管理机构人员配备,配齐配强乡村建设监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和强化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依托镇(街、区)中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镇(街、区)属地责任,发挥综合执法、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同步建立自建房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机制,逐级细化管理片区,确保每个片区有专人负责,并开展常态化巡查,对发现的隐患第一时间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进行隐患整改。
4.推动健全制度体系。推动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体系,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根据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利用“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手段,实现房屋全链条、全要素统一上图入库。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智能预警、应急救援水平。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镇(街、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推动,按照“县级主导、镇(街、区)主责、村(社区)主办”的责任体系,坚持县、镇、社区、村四级联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统筹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措施、人员配置、工作落实到位,推动形成“政府负总责、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基层组织抓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一体推进。县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的监管。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县工信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县民宗局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复核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县财政局做好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县人社局负责指导用作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用地、规划,做好自建房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县综合执法局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移交的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自建房的查处工作。县交通局负责指导职责范围内的交通用地红线内自建房以及用作交通场站的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做好河道、库区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县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及影院的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县卫健局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县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指导用作体育场馆和体育类培训机构的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县大数据中心负责指导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统筹推进实施。成立昌乐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县级领导同志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名单见附件),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经营后自用”的原则,统筹推进城乡自建房全面排查整治工作。各镇(街、区)要强化技术支撑,广泛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提供技术保障,成立技术专家组,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力量承担技术支撑工作。要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研究实施困难群众自建房改造奖补政策。下步,按照市级统一安排,同步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
(二)严格督导检查。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镇(街、区)都要建立有效的督导督查和调度通报机制,对工作成效好的予以表扬,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约谈责任人,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委机关或有关司法部门调查处置。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从成员单位抽调专人成立督导组包靠各镇(街、区),开展进驻式督导检查。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新媒体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的紧迫性、必要性和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承担的严重后果,推广切实有效的措施。引导广大群众重视自建房安全,切实提高排查房屋安全的主动性、自觉性。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昌乐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主要负责人解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海刚解读《昌乐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