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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561/2022-97520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9月09日 |
标 题: |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有效) | 文 号: | 乐政字〔2022〕22号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有效) |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有效)
乐政字〔2022〕22号
CLDR-2022-0010003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扩大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并新划定乔官镇、营丘镇、红河镇、鄌郚镇四个镇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用于非道路上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使用动力是柴油发动机。主要包括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推车、吊车、叉车、桩工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堆高机、牵引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场内车辆、非公路用卡车、水泵等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不包括农业机械(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和林业机械。
(二)高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
1.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排放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Ⅱ类(第三及以后阶段)限值(光吸收系数和格林曼黑度级数中有一项不达标即视为超标)。
二、禁用区域
(一)城区扩大后的禁用范围
青银高速-昌乐寿光界-北海路-三和街-青年路-昌盛街-北海路-首阳山路-宝通街-万福路-胶济铁路-和谐路-新城街-团结路-科技街规划东延长线-山水路规划北延长线-青银高速。
(二)新增四个镇的禁用范围
1.乔官镇:潍临路-刘家庄子村东路-隋姑山北、西、南坡脚-大沂路-胶王路-朱孔路-潍临路。
2.营丘镇:行政街-昌盛路-胶王路-太公路-营丘镇中学东-行政街。
3.红河镇:高崖水库东干渠道路-红平路-兴隆街北侧道路-水渠-兴隆街-西环路-023乡道-东环路-高崖水库东干渠道路。
4.鄌郚镇:振中路-大沂路-盛鄌街-九曲河-高崖水库总干渠-大沂路-金马街-东环路-振中路。
以上区域均含边界道路。
三、禁用区域管理
(一)在禁用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本通告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在禁用区域内,违反规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本通告自2022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4日。
特此通告。
昌乐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关联】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永生解读《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