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2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2023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4号),结合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立改废”情况对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调整。5月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潍坊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潍政办发〔2023〕7号),编制公布了包含市、县两级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对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的相关事项,再次予以强调和明确。
二、决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潍坊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潍政办发〔2023〕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昌乐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三、出台目的
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四、重要举措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昌乐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主要有以下调整:
一是事项调整。删除3项(县公安局的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增加5项(县文化和旅游局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县市场监管局的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县教育和体育局的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县市场监管局的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二是部门调整。2项主管部门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为“县国动办”。县国动办为县发改局挂牌机构。
三是格式调整。部分事项实施机关写法、设定和实施依据条文等格式,根据上级要求进行了调整。
五、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顾问:赵伟
咨询电话:0536-6850258
【文件关联】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昌乐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