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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561/2023-00935 分  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8日
标  题: 昌乐县林业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人李克鹏解读《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级保护古树名录的通知》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林业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人李克鹏解读《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级保护古树名录的通知》

昌乐县林业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人李克鹏解读《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级保护古树名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先后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2号),要求“切实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及自然生境”。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提出“全面保护古树名木”。 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7月21日印发《关于开展古树名木认定建档工作的通知》(鲁绿化办〔2021〕7号)。

二、决策依据

《森林法》、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出台目的

对社会公布我县三级古树名木情况,并实行古树挂牌保护提高全民古树保护意识。

四、主要内容

一、实行古树挂牌保护。根据全省普查认定工作要求,我县三级保护古树名木统一按照树木树龄与胸(地)径关系对照表进行调整,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新标牌,标注“昌乐县人民政府二〇二三年监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悬挂,同时废止原标牌。

二、实施古树动态管理。建立古树动态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古树生长情况,及时将达到三级保护标准的纳入保护管理范围;因自然原因枯亡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将信息报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对应调整;因人为原因导致亡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第一时间调查明确,按照《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16号)和《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将信息报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对应调整

三、严格落实管护责任。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县古树保护有关工作,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管护人主体责任,实施“一树一策”复壮保护措施,确保各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四、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古树保护内容宣传,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古树保护,提高全民古树保护意识,营造全参与良好氛围。

五、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部门:昌乐县林业发展中心

解读顾问:张国祥

咨询电话:0536-6222650

 

【文件关联】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级保护古树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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