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地址 | |
| 地址 | |
| 工作职责 | |
| 领导信息 | |
| 值班电话 | |
| 传真 | |
| 受理投诉部门 | |
| 受理投诉电话 | |
| 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 |
| 索 引 号: | 004298772/2025-00121 | 分 类: | 部门文件(新) |
| 发布机构: | 县发改局 | 发布日期: | 2025年04月21日 |
| 标 题: | 关于调整昌乐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文 号: | 乐发改〔2025〕9号 |
| 内容概述: | 关于调整昌乐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
关于调整昌乐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乐发改〔2025〕9号
各有关燃气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经县政府同意,调整昌乐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气价格
根据《潍坊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潍发改价格〔2023〕193号)和成本监审结论,核定昌乐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标准为0.82元/立方米。
二、销售价格
昌乐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为3.1元/立方米(第一阶梯价格),各阶梯价格仍按1:1.2:1.5的比例确定:第一档气量为360立方米/年(含);第二档气量为360立方米/年(不含)—960立方米/年(含);第三档气量为960立方米/年(不含)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为保证特殊用户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1.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气量每月增加5立方米。
2.清洁取暖“气代煤”用户按县政府或相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3.对学校(含幼儿园)、托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价格水平(3.41元/立方米)执行。
4.对低保户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城乡特困人员和困难职工,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到燃气企业办理价格优惠手续,用气价格不执行阶梯气价,所有用气(含壁挂炉用气)按2.7元/立方米执行。
5.壁挂炉用户由原三档气量、价格调整为两档,并将一档气量增加200立方米。对壁挂炉用户不分供热区域内外(清洁取暖“气代煤”用户除外),年用气量在1200立方米(含)以内的,执行第一档价格3.1元/立方米;1200立方米(不含)以上的用气量,执行第二档价格3.72元/立方米。
四、有关要求
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努力为天然气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对这次天然气价格调整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调整后价格自2025年4月21日起执行。乐发改〔2019〕37号文件同时废止。
昌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21日
【相关负责人解读】昌乐县价格认证中心主任刘永祥解读《关于调整昌乐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