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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4298561/2026-01401 | 分 类: | 相关负责人解读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6年09月05日 |
| 标 题: | 【相关负责人解读】昌乐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钟海解读《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文 号: | |
| 内容概述: | 【相关负责人解读】昌乐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钟海解读《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
【相关负责人解读】昌乐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钟海解读《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情况的提醒函》(鲁环委办函〔2026〕8号)要求,县(市)建成区边界外延5公里范围内划定为禁放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更进一步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
二、政策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等。
三、政策起草过程
这次禁放区域调整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相关部门会商研判、论证研究,通过书面征询、线上征集、座谈交流等渠道,听取政府及开发区、部门、商户和广大市民意见,邀请行业领域专家研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完成备案及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保证政策合法稳妥,符合昌乐实际。
四、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变化
《通告》对比2020年1月9日起施行的《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禁放区域由原城区部分区域全年禁放扩大为建成区外延5公里区域全年禁放。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自2026年9月30日起,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法律责任
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温馨提示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主动抵制非法烟花爆竹,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环境,如发现非法相关线索,可直接拨打110举报。
八、解读部门及联系电话
解读部门:昌乐县公安局
联系电话:0536-6296116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