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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676/2024-01884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02月05日 |
标 题: | 关于城市黑臭水体有奖举报的通告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关于城市黑臭水体有奖举报的通告 |
关于城市黑臭水体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共同参与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助力改善昌乐县水环境质量,从即日起实行城市黑臭水体有奖举报。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主管部门(昌乐县住建局)举报。举报应明确黑臭水体具体地址,并提供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同时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及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举报人通过电话举报的,应后续通过电子邮箱提供证据材料。
二、举报范围
昌乐县建成区范围内,长度50米以上或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黑臭水体(黑臭水体是指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判定标准见附件)。
三、奖励办法
举报线索经查实(现场核查或水质检测)的,由受理举报单位给予举报人奖励。接到领奖通知20日内,举报人应向受理举报单位提供效证件复印件(或照片)及银行卡账号(持卡人为举报人)。举报人逾期未提供相关材料、身份信息不实或联系电话无法联系的,视为放弃奖励。同一线索被多名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首个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人次进行奖励,奖励联名排序第一的举报人。
四、不予奖励的情形
(一)所举报黑臭水体已列入整治范围或已经被他人举报并查实的;
(二)举报的黑臭水体经查证位于城市建成区外的;
(三)举报线索不实的;
(四)举报人系城市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0536—6221387;
来信地址:昌乐县昌盛街51号昌建大厦812室,邮编262400;
附件:城市黑臭水体定义、识别与分级
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5日
附件
城市黑臭水体定义、识别与分级
一、城市黑臭水体定义
城市黑臭水体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
(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的统称。
二、分级标准与测定方法
城市黑臭水体分级的评价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氧化还原电位(ORP)和氨氮(NH3-N),分级标准见表1,相关指标测定方法见表2。
表1 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
特征指标(单位) |
轻度黑臭 |
重度黑臭 |
透明度(cm) |
25~ 10* |
<10* |
溶解氧(mg/L) |
0.2~2.0 |
<0.2 |
氧化还原电位(mV) |
-200~50 |
< -200 |
氨氮(mg/L) |
8.0~15 |
>15 |
注:* 水深不足 25 cm时,该指标按水深的 40%取值
表2 水质指标测定方法
序号 |
项目 |
测定方法 |
备注 |
1 |
透明度 |
黑白盘法或铅字法 |
现场原位测定 |
2 |
溶解氧 |
电化学法 |
现场原位测定 |
3 |
氧化还原电位 |
电极法 |
现场原位测定 |
4 |
氨氮 |
纳氏试剂光度法或水 杨酸-次氯酸盐光度法 |
水样应经过 0.45μm滤膜过滤 |
注:相关指标分析方法参见《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
三、布点与测定频率
水体黑臭程度分级判定时,原则上可沿黑臭水体每200-600m间距设置检测点,但每个水体的检测点不少于3个。取样点一般设置于水面下0.5m处,水深不足0.5m 时,应设置在水深的1/2处。原则上间隔1—7日检测1次,至少检测3次以上。
四、黑臭水体级别判定
某检测点4项理化指标中,1项指标60%以上数据或不少于2项指标30%以上数据达到“重度黑臭 ”级别的,该检测点应认定为“重度黑臭 ”,否则可认定为“轻度黑臭 ”。
连续3个以上检测点认定为“重度黑臭 ”的,检测点之间 的区域应认定为“重度黑臭 ”;水体60%以上的检测点被认定为“重度黑臭 ”的,整个水体应认定为“重度黑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