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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14/2020-64769 分  类: 安全生产类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营丘镇政府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4日
标  题: 营丘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文  号:
内容概述: 营丘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营丘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加强和规范我镇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动态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增强应急救援预案在处置事故中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预防和应急处置水平,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三)启动条件和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我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人批准启动本预案,发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1、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2、虽不属于重、特大安全事故,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情况发生突然变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3、总指挥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适用范围: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一次急性中毒2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事故包括:

    1、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爆炸事故后,如不采取措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2、火灾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

3、食物中毒安全事故:一次造成20人以上急性中毒事故;

4、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交通事故;

5、建筑安全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建筑工程安全事故;

6、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化学危险品生产、运输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事故;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火灾、爆炸、泄露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事故;

8、工商企业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

9、其他较大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务院重、特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不涉及安全生产事件的其他事故,由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处置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委镇政府安委会组织协调下,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

镇政府是我镇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是全镇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在发生安全生产突发事故时承担应急指挥中心职能负责指挥、协调全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1、总指挥部职责:负责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修订,并督促各社区、各部门认真实施;随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负责统一部署、指挥、协调各部门、各社区按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统一调配救援设备、人员、物资、器材和占用场地,在抢救设施、设备、车辆和人力不足时,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提出援助建议,情况危急时,直接请求临近镇、街紧急援助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批准启动救援预案和终止紧急状态,发布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组织落实镇委镇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办公室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政府提供重、特大危险源的详细情况,检查各有关部门、企业单位是否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检查预案的模拟演习,评估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做好事故(险情)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的报道,统一对外发布经指挥部审定的事故信息;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和警戒保卫、医疗救护、物资供应、善后处理、抢险救灾、事故调查七个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应急处理办公室地点在营丘镇安监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令传达和信息处理等工作。

(2)警戒保卫指挥组:负责事故现场保护、交通疏散、秩序维护、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设置警戒区,严格控制进出人员及车辆,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3)医疗救护指挥组:负责组织抢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紧急调用救护所需药品,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其它危害,协调卫生、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4)物资供应指挥组:根据事故类别,协调有关部门、社区、企业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和救援物资,安排好抢险救援人员的膳食,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5)善后处理指挥组: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民政、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其它相关部门,组织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督促、指导事故单位及其所在地、部门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落实用于接待伤亡人员家属的车辆和住宿,做好相应的接待和安抚解释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的动态。

(6)抢险救援指挥组负责事故现场的紧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挥前方救援,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如来不及报告可先行处置后报告。

(7)事故调查指挥组负责事故情况的调查、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的定性及处理建议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镇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场所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突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有关各级、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相互通报,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镇政府和县安委会及主管部门。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市安委会和各有关部门。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镇安委会办公室、镇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负有监察权限的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政府、县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事故响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Ⅰ级事故标准: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Ⅱ级事故标准: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Ⅲ级事故标准: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Ⅳ级事故标准: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它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二)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1、报告程序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用最快方式将所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向110或119紧急报警,同时报告镇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和本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先采取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向镇长、分管领导报告。同时立即向县政府及县安委会等相关部门报告。

总指挥部值班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2、报告内容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别、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3、报告要求

安全事故的对外报告和公布,由镇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

4、现场保护

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取证、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三)紧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和发生事故的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事态发展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专家和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安全事故发生后,镇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及各指挥组有关负责人应迅速赶赴现场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

2、有关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1)各社区应负责:

a、负责事故现场后勤保障;负责灾民的临时安置;负责现场所需器材、装备、材料、给养的供给及车辆的抢修维护。

b、加强对本地的安全管理,及时汇报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信息和情况,服从镇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参加本地区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C、对安全隐患登记造册,实行日常监管和动态监管,督促有关单位对重、特大隐患进行整改,增加资金投入,确保隐患整改率。

(2)事故单位应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派出所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医院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备,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5、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领导组和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人员调集和车辆、物资、器材的调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有关部门接到物资供应指挥部下达任务后,因玩忽职守,应提供的物资不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而延误时机,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镇政府、有关单位负责组织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二)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三)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配合县政府或县安委会、县应急局对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

(二)应急救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熟练掌握和使用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2、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交通运输保障

镇政府配合公安部门对各类运输工具的数量、型号进行统计并建立动态数据库。保障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为处置重特大安全生产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积极配合交警公安部门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4、医疗卫生保障

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群众性救援组织应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5、物资保障

镇政府、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情况。

6、资金保障

对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战略物资储备资金,从镇政府经费中列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街道与县政府协调解决。

7、社会动员保障

各类志愿者队伍作为群众性组织,要实行有序管理,制定管理章程。平时由相关职能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发生突发事件时要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社区联防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积极参与平时防范巡视、信息报告,并协助专业队伍进行现场维护治安等工作。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镇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结合我镇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防灾、抗灾意识。

2、培训

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演习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本预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人员有变动,由继任者履行。

             营丘镇人民政府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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