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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337823/2024-01548 分  类: 通知.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朱刘街办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4日
标  题: 关于印发《昌乐朱刘化工产业园项目(企业) 安全准入、退出条件》的通知 文  号: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昌乐朱刘化工产业园项目(企业) 安全准入、退出条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昌乐朱刘化工产业园项目(企业) 安全准入、退出条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昌乐朱刘化工产业园项目(企业)安全准入、退出条件》通知

 

各部门、各企业:

昌乐县朱刘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研究决定,现将《昌乐朱刘化工产业园项目(企业)安全准入、退出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组织实施。

 

 

                                      县化工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4年3月14日      

昌乐朱刘化工产业园项目(企业)

安全准入退出条件

 

昌乐朱刘化工产业园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要求,根据《昌乐朱刘化工产业园“禁限控”目录》、《昌乐朱刘化工产业园产业规划》、《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要求,制定了昌乐朱刘化工产业园安全准入条件,具体如下:

一、项目准入管理

准入条件

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根据风险程度,资源类和为其他行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可除外) ,应符合潍坊市、昌乐县昌乐朱刘化工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优先引入符合园区产业定:“以焦化副产品深加工、新能源配套材料为特色,以电子化学品、建筑化学品、纺织化学品、其他精细化学品和新材料为补充的高端精细化工产业。”的化工项目,实现产业集聚性和产业链关联性。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昌乐朱刘化工产业园“禁限控”目录。

(1) 禁止建设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生产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应急厅(2020)38号) 生产项目;《山东省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项目;新建不符合“以焦化副产品深加工、新能源配套材料为特色,以电子化学品、建筑化学品、纺织化学品、其他精细化学品和新材料为补充的高端精细化工产业等产业定位”及产业链衔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生产项目。

(2)限制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搬迁且不扩大产能项目除外);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新建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和硝基化合物的生产项目;新建不符合“以焦化副产品深加工、新能源配套材料为特色,以电子化学品、建筑化学品、纺织化学品、其他精细化学品和新材料为补充的高端精细化工产业”产业定位且无产业链衔接的一般化工项目新建涉及硝酸、硝基脈、氯酸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1.1项(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3)控制建设新建涉及氯气、氨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项目新建涉及爆炸物1.2、1.3项的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建设项目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列入《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的项目。

3、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严格本质安全水平不高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异地转移落户。

)项目准入评估

1、成立昌乐朱刘化工产业园项目引进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昌乐县化工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任组长,园区安全科、环保科、综合科、街道经贸办、安监所、环保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园区项目引进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拟落户项目分别从各自职责,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投资者背景、环境影响、安全评价、项目规划、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项目情况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与评估。经评估同意落户的项目提交项目审批会议审议。

3、项目准入评估程序:

(1)项目申报。昌乐县化工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对申报落户项目的接洽、面谈和前期考察等工作,项目投资方应提交项目有关资料报园区项目引进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项目入园申请

企业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提交批准证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上年度审计报告(或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资金来源说明。

(2)项目审核。昌乐县化工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对申报落户项目有关情况及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及时上报项目引进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及时协调组织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项目评估。评估方式可从项目投资规模、环保、安全风险科技水平等方面入手,灵活采取集体研究论证、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咨询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意见、实地考察等形式,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并最终形成审核评估意见。

(3)项目复审。项目形成审核评估意见后,上报园区项目评审研究审议

(4)对审议通过的项目,按照程序推进项目实施

)工艺技术要求

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可靠;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实验室技术首次工业化生产的,应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基础上,经过工艺危险性分析方能开展工程设计。不得在已建成投用的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严禁未经许可以工业化试验装置代替工业化生产装置运行。

2、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建设项目,需技术转让方或开发方提供在国外已建装置的生产情况说明(包括原料路线、工艺路线、关键设备、安全运行状况等)禁止只引进生产设备及其工艺包,未配套引进与其相关的安全控制技术,拼凑式设置安全设施以及生产工艺安全防控系统。引进国外技术和国内转让技术,应进行国内外同类项目技术比选,说明技术来源、技术先进性和差距、技术转让以往的安全业绩等情况,选择安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 禁止选用本质安全水平低、自动化程度低、工艺装备落后的工艺技术。

3、按规定需要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精细化工项目应根据《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对于反应工艺危险度3级及以上的工艺,应对工艺进行优化或者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当常规控制措施不能奏效时,应重新进行工艺研究或工艺优化,改变工艺路线或优化反应条件,减少反应失控后物料的累积程度,实现化工过程本质安全。对于反应工艺危险度5级及以上的工艺,禁止入园

4、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严禁投入生产。

)自动化水平要求

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关于自动化水平建设的要求,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2、优先选用自动化水平高的化工工艺技术。新建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精细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经评估工艺条件满足微反应、管式、环流等连续化技术要求的,优先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

3、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五类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及机械化生产,最大限度的减少现场人员。

)人才配备要求

1、建设单位应明确企业组织机构架构及人力资源配置方案,给出基本劳动定员、岗位设置、岗位标准和人员资质要求。

2、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管理责任。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7、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8、涉及硝化、加氢、氯化、化、重氮化、过氧化等反应工艺危险度在2级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执行“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应控制在3人以下;涉及易燃易爆、毒性气体、毒性粉尘、爆炸性粉尘的作业现场或厂房的最大人数(包括交接班时)不得超过9人。

核准备案要求

1、省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列入国家批准

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按照全省“两高”项目管理规定,相关化工项目需严格执行提级审批和窗口指导要求。

2、设区的市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或备案省级权限以外的新建、扩建、新增产能的改建、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

3、(市、区)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备案非危险化学品项目以及不新增产能的改建和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

(七)投资额度

1、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危险化学品详见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搬迁入园项目,不3亿元投资额限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外实施,且不受投资额限制。

(1)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683口腔清洁用品制造、291橡胶制品业项目。

(2)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登记表的非危险化学品项目。

(3)海水或卤水提取溴素、二氧化碳收集、新建大型冶金项目配套焦化和制酸、可再生能源发电制氢、为非化工项目配套的空分以及依托钢铁企业副产煤气就地实施钢化联产项目。
    3落户园区化工项目亩均投资强度(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20万/亩。
    二、项目退出管理

(一)退出要求

昌乐化工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对入驻园区的项目(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核实之日起十日内由昌乐化工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对企业进行约谈。约谈不成的,昌乐化工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书面通知其改正,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改正或未有实质性进展的,由昌乐化工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依照书面通知项目(企业)限期退出。拒不退出的,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其退出。

1)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办理私自开工建设的。

2)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或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

3)办理完成不动产手续满2年仍未动工建设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4)一年之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令退出园区;

5)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涉及重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望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予以关闭的企业(项目);

6)违法经营被关闭的;

7)列入淘汰类,限制类的项目。

8)产品低端、低效、高能耗、高污染,生产过程危险程度高、工艺和装备技术落后、自动化水平低,没有整体提升价值或企业无能力进行整体提升,已不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要求的。

(二)退出程序

1.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根据违规或违约具体情况,由昌乐县化工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约谈企业(项目)负责人。约谈不成的,依据部门规章,将《整改通知书》送达被约谈企业并备案。

2.整改:企业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3.清退:昌乐县化工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依据企业整改情况及相关部门意见,研究确定企业退出具体措施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实施。

(三)退出方式

1.依法强制退出。符合依法强制退出条件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吊销企业有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住建部门对其地面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处置;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按土地挂牌成交价(扣除已享受的基础设施补助)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财政、税务部门清偿因享受优惠政策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

2.协议协商退出。对符合协议协商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对其地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后,按照评估价格协商进行补偿。

3.兼并转让退出。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

三、附则

(一)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化工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二)本准入、退出制度与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执行;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若进行了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准入、退出条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昌乐县化工产业园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昌乐朱刘化工产业园项目准入条件审查表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备注

 项目类型:     新建
                改建
                扩建

         危化品项目   
         一般化工项目
         其他项目     

序号

准入要求

审查内容

1

符合潍坊市产业发展规划

 
 

 

2

符合昌乐县产业发展规划

 
 

 

3

符合昌乐朱刘化工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

 
 

 

4

符合朱刘化工产业园产业定位

 
 

 

5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6

未列入国家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的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7

未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8

未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
(应急(2020)38号)

 
 

 

9

未列入《山东省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

 
 

 

10

符合朱刘化工产业园产业定位及产业链衔接的化工项目

 
 

 

11

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搬迁且不扩大产能项目除外)

 
 

 

12

非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光气及光气化产品

 
 

 

15

不涉及硝酸铉、硝基脈、氯酸铉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1.1项
(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

 
 

 

16

不涉及氯气、氨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17

不涉及爆炸物1.2、1.3项的爆炸危险性化学品

 
 

 

18

未列入《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

 
 

 

  
  结论:


                                                      签字:

 

 

项目落户审批表

 

日期: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项目简介

 

行业代码

 

落户地址

 

联系方式

 

经贸办意见

 

环保意见

 

安全意见

 

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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