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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2799792R/2017-00225 | 分 类: | 贫困识别 |
发布机构: | 县扶贫办 | 发布日期: | 2017年11月01日 |
标 题: | 关于不再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 号: | 乐扶贫办字【2017】58号 |
内容概述: | 关于不再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不再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扶贫办字【2017】58号
根据《山东省贫困人口动态调整管理办法》(鲁扶贫组发〔2017〕2号)和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鲁扶贫组办字〔2017〕62号)文件要求,请各镇街区通过入户调查、村民代表民主评议、村内公示等程序,实事求是地确定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并在国扶办系统内进行“不再享受政策”标注处理。有关要求如下:
一、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范围和条件:
对以往年度已脱贫和2016年底未脱贫人口,参照前期调查摸底情况及信息比对结果,结合贫困户实际情况,对经过帮扶或自身努力,户年人均纯收入已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或明显不符合贫困标准群众意见较大的农户,经民主评议,本人认可,在系统中按相应年度标注“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
二、具体程序
1、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入户调查,采集、核实相关信息的情况,组织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包村干部集体研究,提出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建议名单;
2、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本人认可,形成初选名单;
3、由村民委员会将初选名单在村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属镇街区党委政府审核。
4、各镇街区在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确定本辖区内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贫困户名单,再进行公告(公告期7天)
5、公示无异议后,按动态调整要求进行系统标注,并以镇街区正式文件上报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要求
各镇街区对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处理工作要高度重视,领导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督查,落实责任。对各镇街区的工作情况,市扶贫办随机抽查,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作为、搞形式主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请各镇街区对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逐户建立台账,并于2017年11月28日前将正式文报送至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1、村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建议名单
2、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3、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票
4、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统计表
5、村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初选名单公示
6、关于审核确认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报告
7、村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公告
8、关于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报告
昌乐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