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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1-74460 | 分 类: | 其他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1年05月27日 |
标 题: | 《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潍政发[2020]9号)部分解析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潍政发[2020]9号)部分解析 |
《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潍政发[2020]9号)部分解析
职工报销比例: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 院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在一(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 住院医疗费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900元, 年度当中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一级医疗机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参保人员按规定市内转诊住院的,合并计算按首诊医疗机构计算起付标准。
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以内的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 金对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92%、88%、84%,对退休人员支付 比例分别为96%、94%、92%;2万元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以内的部分,对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 92%、90%、88%,对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96%、95%、94%, 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个人负担部分的50%。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由市医疗保障部门适时调整。
女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三十五条 参加生育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天X津贴产假天数计发。
1、生育津贴产假天数:正常生育的98天;剖宫产的增加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婴儿72小时以内死亡的,享受42天津贴产假;
2、流产津贴产假天数:怀孕4个月以内(含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发职工生育津贴。
转诊转院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