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地址 | |
| 地址 | |
| 工作职责 | |
| 领导信息 | |
| 值班电话 | |
| 传真 | |
| 受理投诉部门 | |
| 受理投诉电话 | |
| 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 |
| 索 引 号: | /2023-04071 | 分 类: | 办事指南 |
| 发布机构: | 县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04月10日 |
| 标 题: | 昌乐县2023年医疗救助申报指南 | 文 号: |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2023年医疗救助申报指南 | ||
昌乐县2023年医疗救助申报指南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二、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医保字〔2020〕14 号。
三、救助范围
(一)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政府供养的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脱贫享受政策和即时帮扶人员)、生活困难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的困难家庭。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2)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救助标准
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方式为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再救助;其他救助对象的救助方式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资助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或者医疗救助资金等给予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按个人选择标准和实际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政府供养的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脱贫享受政策和即时帮扶人员)、生活困难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给予低档缴费标准的定额资助。
(二)门诊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以及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2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各种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0元,对经各种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剩余医疗费用,按照供养政策规定处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府供养的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脱贫享受政策和即时帮扶人员)和生活困难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000元。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各种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累计自付费用,重点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4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 30000元以上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五)重大疾病再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保险补偿等各项报销救助后,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0元。
医疗费用的资助范围及救助对象的转诊转院等医保经办服务,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