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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98257 分  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县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7日
标  题: 昌乐县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政事权限清单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政事权限清单

昌乐县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政事权限清单


 

事项类别

政事权限关系

事项名称

主要内容

实施依据

备注

党建工作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1.核准党费;

2.督促换届、发展党员工作。

1.查验党费上缴情况并上缴县卫健局机关党委;

2.督促所属单位推进党组织换届和发展党员工作。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

4.《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县实施党支部建设规范提升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乐组发〔202013号);

5.《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

6.《关于印发<潍坊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潍组通字〔202011号)。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1.选举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

2.发展党员;

3.收取党费。

1.拟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选举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按照发展党员流程确定发展对象、确定预备党员并上报;

3.按党费收缴管理规定收取并上缴。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1.党组织领导班子审批;

2.党组织成员备案管理;

3.确定发展对象名额、审批预备党员;

4.党费管理。

1.县卫健局机关党委审核批复党组织领导班子选举请示、选举结果并备案;

2.组织部门审核党组织成员备案报告并做好党组织成员的日常监督;

3.县卫健局机关党委负责审核把关发展党员流程并审批预备党员;

4.县卫健局机关党委负责核准并管理党费。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3.《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县实施党支部建设规范提升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乐组发〔202013号);

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

5.《关于印发<潍坊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潍组通字〔202011号)。

 

干部人事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1.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2.
做好干部教育培训;
3.
做好干部日常监督。

1.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事业人员年度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研究推荐事业人员后备干部;
2.
对事业单位人员做好教育工作;
3.
严格落实监督主体责任,抓好干部理想信念教育、纪律规矩教育,落实全覆盖谈心谈话制度,加强八小时外监督力度,增强提醒函询诫勉力度、持续抓好干部作风整顿,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肃追责问责加大惩处;
4.
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商办企业的管理监督。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2.《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5号);

3.《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940号);

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干部职工内部管理制度

1.拟定干部职工人员配置与岗位职责。
2.
任命内设机构负责人;
3.
根据干部职工业务能力水平、日常表现对职工进行评价;
4.
对单位职工年度考核、晋职、晋级,提出考核意见。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2.《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5号);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940号);

5.《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1.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

2.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工作;

3.领导班子职数批复备案;

4.内设机构、中层管理岗位设置批复;

5.在册人员增减监管;

6.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批复备案;

7.发布录用通知文件。

1.组织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经商办企业、社会兼职等事项的管理监督;负责对事业单位部分领导班子成员提出考核意见,研究推荐后备干部;

2.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批复领导班子职数、编制数;负责核准内设机构、中层管理岗位;

3.机构编制部门及人社部门审核批复在册人员增减手续并备案;

4.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备案领导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批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并对拟聘任人员备案;核准拟录用人员名单,发布录用文件。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3.《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5号);

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940号);

5.《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6.《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5号)的通知》(潍人社发〔2017169号);

 

收入分配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1.核算干部职工工资;

2.核算年度绩效工资总额;

3.工资年报;

4.审核公用经费、项目经费。

1.核算干部职工工资;

2.核算年度绩效工资总额;

3.事业单位工资年度统计;

4.审核事业单位提报的公用经费、项目经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全面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5号)。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干部工资总额、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申报

向主管部门申报干部工资总额、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全面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5号)。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1.人社及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和落实相关工资待遇;

2.对事业单位薪酬分配、绩效工资方案备案

1.人社及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和落实相关工资待遇;

2.对事业单位薪酬分配、绩效工资方案备案。

1.《转发鲁人社发〔201864号文件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工作的通知》(潍人社发〔20188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全面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5号);

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潍坊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8号)。

 

财务资产

主管部门举办

监督职责

国有资产的监管和指导

 

1.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3.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信息系统使用的基础工作;

4.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1.《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2.《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潍财资〔201535号)

3.《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意见》(潍财资〔201734号)。

 

 

事业单位自主

管理职责

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并组织实施

1.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负责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

3.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查、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资产审计等管理工作。

1.《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2.《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潍财资〔201535号)

3.《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意见》(潍财资〔201734号)。

 

 

相关部门综合

管理职责

审批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方案。

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方案。

1.《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2.《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潍财资〔201535号)

3.《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意见》(潍财资〔201734号)。

 

 

业务运行

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对全县医疗保障工作的行业管理

贯彻上级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监督管理全县医疗保障基金;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监督管理。

《昌乐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乐办字〔201942号)

 

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开展全县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1.负责县本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经办业务及医疗救助

2.承担医保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和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统计、运行分析工作;

3.负责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根据上级部署推动落实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

4.负责县本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稽核检查和参保单位征缴稽核工作;

5.负责全县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6.完成昌乐县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2. 《昌乐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乐办字〔201942号)

 

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1.县民政局在医疗救助方面负责救助人员资格认定;

2.县司法局在行政执法方面负责全县行政复议案件;

3.县卫健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

1.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在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分配、救助对象资格确认、资金使用安全等方面,加强工作协调衔接,确保应助尽助;

2.县司法局负责受理、审理县级行政复议案件;县医保局按照集中复议职权的规定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其他相应职责,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3.县卫健局、县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昌乐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乐办字〔201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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