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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2026-01644 | 分 类: | 政策措施 |
| 发布机构: | 县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6年06月02日 |
| 标 题: | 医保个人账户“白名单” | 文 号: | |
| 内容概述: | 医保个人账户“白名单” | ||
医保个人账户“白名单”
2026年5月19日,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省级医保部门原则上于2026年9月底前出台全省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
通过建立定点零售药店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明确支付政策边界,开正门、堵偏门,充分满足群众的合理医药需求的同时,坚决防止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不符合基本医保“保基本”功能定位的产品。
纳入白名单的主要包括:
药品:国药准字H(Z、S)、国药准字H(Z、S)C、国药准字H(Z、S)J、国药准字C批文药品、中药饮片等药品;
医疗器械:体温计、血压计、血糖检测仪、康复辅助器械等;
医用耗材:医用口罩、棉签(棉球)、纱布绷带、创可贴、退热贴等,以及病原检测试剂、早孕试纸等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末梢采血针、笔式注射器及针头、碘伏帽、造口护理袋等长期治疗用耗材。
明确排除在外的包括:
保健品、日常生活用品、家具洁具、家用电器等非医疗用品;
牙膏牙刷牙线、面膜化妆品、隐形眼镜、按摩设备、智能通讯计时设备;
用于体育健身、养生保健等生活功能为主、医疗附加值较低的器械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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