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结果送达公告(山东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刘丹民已经在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我局已经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鲁370725认定工伤〔2025〕802号),认定结论为:刘丹民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昌乐市民服务中心一楼22号窗口(昌乐县洪阳街1069号)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对本认定结论不服的,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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