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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答辩和开庭公告(李翠翠诉上禾(潍坊)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乐劳人仲案字〔2026〕第194号))

发布时间: 2026-04-09     来源:
上禾(潍坊)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2026年3月25日受理申请人李翠翠与你单位的支付赔偿金劳动争议案件(乐劳人仲案字〔2026〕第194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仲裁申请
  申请人李翠翠诉称:2024年10月20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上禾(潍坊)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店面财务工作,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至4500元,工资通过被申请人账户发放,申请人自入职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日方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社保缴纳至2025年9月,至今申请人工资仅结清至2025年4月,2025年5月份工资仅支付1000元,申请人工作至2025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资19000元,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7967.33元。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10月20日至2025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7967.33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至2025年9月30日工资19000元。
  二、答辩和举证通知
  1、你单位应当在2026年5月26日前向本委提供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不按时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由你方负有举证责任的事实主张的,由你方承担不利后果。
  2、如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2026年5月26日前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如提出反申请,应当在2026年5月26日前书面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三、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
  1、仲裁庭组成人员:本案由仲裁员刘德刚独任审理,书记员王晓敏。如果你单位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2、开庭审理时间:2026年6月25日上午9时
  3、开庭审理地点: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一庭(昌乐县商务社区3号楼社会治理服务中心3楼310室,电话:8018177)
  4、请你单位携带你单位注册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准时参加开庭,委托他人参加的,受委托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
  5、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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