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答辩和开庭公告(刘树昌诉潍坊东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乐劳人仲案字〔2026〕第391号))
潍坊东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2026年7月13日受理申请人刘树昌与你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件(乐劳人仲案字〔2026〕第391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仲裁申请
申请人刘树昌诉称:2020年8月起,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潍坊东盛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老爷车主题公园看大门,月工资2090元,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6月起,被申请人开始拖欠申请人的工资。2025年8月13日0时,申请人在关闭老爷车主题公园大门时,大门倾倒砸到申请人的头部、胸部、肩部,经医院诊断为头胸部及右肩外伤、右锁骨骨折、右1、2、3、4肋骨骨折。2026年2月25日,申请人本次受伤被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6年4月16日,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2026年6月5日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被鉴定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至2026年4月期间拖欠的工资9023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36元(9个月×4504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2540元(6个月×2090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450元(5个月×2090元)。
二、答辩和举证通知
1、你单位应当在2026年9月7日前向本委提供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不按时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由你方负有举证责任的事实主张的,由你方承担不利后果。
2、如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2026年9月7日前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如提出反申请,应当在2026年9月7日前书面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三、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
1、仲裁庭组成人员:本案由仲裁员刘倩独任审理,书记员高飞。如果你单位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2、开庭审理时间:2026年9月9日上午9时
3、开庭审理地点: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一庭(昌乐县商务社区3号楼社会治理服务中心3楼310室,电话:8018179)
4、请你单位携带你单位注册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准时参加开庭,委托他人参加的,受委托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
5、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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