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10月1日起执行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5〕140号),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分为三档,依次为2400元、2210元、2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24元、22元、20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23〕172号文件同时废止。
我市执行标准
我市执行前两档,其中奎文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潍城区、坊子区(含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寒亭区(含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诸城市、寿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4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2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2元。
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