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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治|昌乐3部门联合发布公告 这些行为要重罚

发布时间: 2020-06-30     来源:

关于对危险废物实施集中整治的公告

  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及长期贮存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昌乐县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规范危险废物备案及申报登记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原则上管理计划按年度制定,1月底前制定本年度管理计划并存档5年以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联单等实施信息化管理。  

  网址:http://103.239.155.229:8129/bsp/company/login/gf(山东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端)  

  二、检查重点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1.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全部纳入山东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与企业产品产量匹配,环评等相关材料中无明确要求的(如新增废气治理设施),正常生产情况下原则上更换频次每季度不低于1次;  

  3.危险废物暂存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标志、标识规范,暂存库内应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危险废物间有明显间隔(过道等);  

  4.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和规范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5.危险废物管理、贮存台账与实际相符,危险废物转移规范,近五年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齐全,不得有非法转移和倾倒行为,贮存危险废物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6.生产厂区内不得有露天堆放、乱堆乱放或随意倾倒、恶意抛洒危险废物现象,厂区外周边不得有被危险废物污染现象。  

  (二)危险废物收集、运输  

  1.收集危险废物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有发改立项、环评批复。  

  2.危险废物运输应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备案并有明确标识。  

  3.在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押运人员必须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转运车辆须纳入省交通运输厅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  

  1.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2)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4)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5)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6)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7)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8)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9)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10)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11)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12)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提高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2.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1)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2)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3)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4)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5)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6)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污染治理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污染者将承担对污染区域进行生态修复或生态损害赔偿的一切费用。  

  四、监督举报电话  0536-6221451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

昌乐县公安局

昌乐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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