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人员认定和特困人员认定有什么区别?谢谢
来信内容:

咨询一下低保人员和特困人员有什么区别?特困人员这个叫法是不是就是原来的五保户呀? 谢谢

2024-03-09 10:17:10 *建
信件回复:


民政局 于2024-03-14 14:59:06答复:
网友你好: 欢迎留言,《潍坊市特困人员认定供养办法》规定: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不计算在内。 前款所称特困人员财产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辆、船舶,房产、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财产。 第十一条 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规定:第七条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及支出、家庭财产。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第九条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特困人员即是原先的五保户,以上两种待遇的申请、受理、批准权均在各镇(街道),如要申请,可到户籍所在镇(街、区)民政办公室咨询办理,还有不明事宜可拨打县民政局救助科电话0536-6235201,希望回复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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