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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4298561/2025-00144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年07月19日 |
| 标 题: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有效) | 文 号: | 乐政办字〔2025〕7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有效) |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有效)
乐政办字〔2025〕7号
CLDR-2025-0020002
各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管理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昌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量减污、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全县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鲁政字〔2025〕32号);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管控对象
管控对象为昌乐县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以下简称养殖场)。
养殖场规模标准: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量4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其他畜禽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四、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计3个。
1.高崖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主副坝上游坝肩以内、无坝处以153米的兴利水位高程为界;二级保护区:主副坝上游向外水平外延250米以内,无坝处以最高洪水位158.758米为界。
2.荆山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外、主坝路基向水库一侧坝体,一级保护区水域东侧与泄洪沟西侧间陆地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域区域外,其中水域范围为水库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入库河流水域;陆域范围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及入库河流汇水区域,西侧和南侧以我县与临朐县、青州市的行政边界为界。
3.白浪河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白浪河水库兴利水位线57.80米以内的区域(含水库大坝);二级保护区:白浪河水库无坝处一级保护区外3000米范围内的区域,有坝处一级保护区外2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共计6个。
1.昌乐县城市建成区。
2.高崖水库库区、鄌郚镇、红河镇、营丘镇、乔官镇镇政府(管理服务中心)所在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五、管控要求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畜禽养殖活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
(二)禁养区内已建成的养殖场,由县政府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并采取整治措施,对其进行复垦治理,改善环境,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畜禽养殖场关闭或者搬迁之前,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需满足《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召集,县畜牧业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水利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和各镇(街、区)相关人员组成的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负责养殖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把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对养殖用地进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各镇(街、区)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方案的落实,协助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加大政策帮扶。县财政局等部门要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对于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于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场建设项目,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要加快环评审批。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区)、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方案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污染的养殖场给予公开曝光。
七、附则
(一)本方案自2025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本方案施行后,《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乐政办发〔2017〕4号)同时废止。
(三)禁养区范围根据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实际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附件:1.昌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2.昌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结果一览表
3.昌乐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主要拐点坐标一览表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