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昌乐县交通运输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本局编制了《昌乐县交通运输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交通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在昌乐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changle.gov.cn/CLXXXGK)上查阅《昌乐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获取主动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
(一)公开范围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机构概况、领导信息等情况。
2.政策文件
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部门文件。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行业规划、计划总结等情况。
4.财政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等情况。
5.行政权力运行公开
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其他审批事项等情况。
6.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
7.工作信息
主要包括:政务信息情况。
8.政策解读
主要包括:解读文件、主要负责人解读情况。
9.其他
主要包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局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changle.gov.cn/CLXXXGK)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同时,还通过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和制作印刷品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交通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属于即时公开的信息,本局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以本局名义发布及本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获取政府交通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阅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交通信息的,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到县交通局办公室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昌乐县洪阳街1319号城关商务社区6号楼1001室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14:00—18:00(工作日) 冬季8:30—12:00, 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6-8018338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昌乐县洪阳街1319号城关商务社区6号楼1001室,昌乐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62400。
3.在线申请
申请人通过昌乐县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提交申请(网址:http://www.changle.gov.cn/CLXXXGK)。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昌乐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指南附件或在“昌乐县政府网站”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办法》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办法》第二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昌乐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昌乐县城关商务社区6号楼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14:00—18:00(工作日) 冬季8:30—12:00,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6-8018338
传 真:0536-8018338
电子邮箱:clxjtj@wf.shandong.cn(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请通过昌乐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监督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昌乐县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受理机构: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办公地址:昌乐县一中街1号
邮政编码:262400
办公时间: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工作日)
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6-8017605
传 真:0536-6226994
电子邮箱:clzwgk@wf.shandong.cn
(二)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1)行政复议机关:昌乐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昌乐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办公地址:昌乐县一中街1号城关商务社区7号楼
邮政编码:262400
办公时间: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工作日)
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6-6222396
电子邮箱:clxzffzb@wf.shandong.cn
(2)行政诉讼机关:昌乐县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昌乐县洪阳街1201号城关商务社区9号楼1楼大厅
邮政编码:262400
办公时间: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工作日)
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6-8012248
0536-8012249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昌乐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