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昌乐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4月13日下午5:00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电子邮箱或邮寄至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刘海涛
联系电话:0536- 6297812
邮寄地址:昌乐县昌盛街51号昌建大厦11楼1121室(县综合执法局法规信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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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设 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工地围挡、道路、场地、空间、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空中飞行物)等载体设置、悬挂、张贴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以及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发光字、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广告栏、宣传栏、橱窗、实物模型、充气物、布幅、投映广告等,不包含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字体符号、楼宇标识等。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设置专项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和相关设置标准,确保安全;
(二)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设置规格、形状、材质、色彩等保持与城市空间和周边景观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相融合。
第五条 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以下简称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审批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两侧沿街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公安、发改、财政、交通、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义务。
第六条 审批服务部门在作出审批后,应当及时将审批信息提供给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有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综合执法、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十条 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禁设区、限设区、可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声音、亮度等基本设置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的招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商业街区、商业广场、大型城市综合体、大型市场(卖场)的招牌设置可以按照整体规划设计,突出功能定位,体现商业特色。
第十一条 禁设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绿地、公园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置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广告;
(二)在经批准的商业综合体预留的广告位按照要求设置的广告;
(三)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广告;
(四)县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特别批准设置的广告。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综合执法、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设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方案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点位数量、载体部位、详细尺寸、结构形式、广告性质等。
第十三条 专项规划和设置方案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要依据。
专项规划和设置方案应当公开,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 新建建(构)筑物需要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应当将户外广告和招牌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未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应当符合原建(构)筑物设计效果。
第三章 设 置
第十五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因户外广告设置需要新建建(构)筑物,且法律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应当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前依法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等审批手续。
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风格、色彩、高度、材质、亮化等应当与所依附的建筑物和相邻广告等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广告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及效果图等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设置户外广告,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应当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但本办法明确规定免予缴纳的除外。
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取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县财政。
第十九条 在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在非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按规定标准向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条 申请设置具有特殊创新形式、没有相应技术规范的户外广告,审批服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 大型电子显示屏设置批准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不得超过3年。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
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在不影响城镇容貌、交通安全的条件下,可以根据需要在活动场地周边及部分路段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活动结束当日由设置人自行拆除清理。
第二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批准期满设置人需要延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在设置批准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人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其中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规格、结构、内容、色彩等事项的,设置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国家、省、市重大部署、重要工作、重点活动等需要进行公益宣传的,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到审批服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市容环境的定位要求,做到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
第二十六条 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
(二)实行“一店一招”原则,一个店铺只允许设置一块招牌,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块。
(三)招牌位置应依附于一层门楣及二层窗户以下窗间墙设置,相邻经营单位门店招牌应处于同一平面,高矮一致,宽度不超出自身经营场所两侧墙面,并与建筑立面平行,特色商业街区除外。
(四)招牌设置应当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区域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鼓励招牌用字根据宣传特点和周边风貌,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中、外文双语;招牌内容作为本单位的名称、标识,不得增设商业广告。
(六)招牌应当有夜间亮化效果,宜采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新型材料和LED光源。
(七)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招牌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八)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店及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户外招牌设置,可以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其规格和位置。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镇容貌或者建筑物整体外观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情形。
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和招牌、窗户广告、大型落地式广告、大型高立柱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户外广告,应逐步予以拆除,并不得延续设置审批。
第二十八条 楼宇标识广告遵循“一楼一名”的设置原则,即每栋建筑仅允许使用一个名称。高层建筑的主楼部分楼宇标识设置数量不应超过两个,多层、低层建筑仅允许设置一个。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准确、清晰、规范、易于识别。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户外广告用字使用中外文对照时,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大,外文字体小(国际、国内统一品牌连锁店与专卖店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等规范,并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众安全和对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许可证应当载明批准编号、设置人、位置、数量、形式、规格、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地点、使用性质、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标注设置人和批准编号。
第三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
户外公益广告的内容、设置时间以及方式等,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管理需要合理安排。其中,利用公交候车亭、公共汽车车体以及建筑工地围墙(栏)等设置公益广告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他大型户外固定广告牌、大型电子显示屏等公益广告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三十四条 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临时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日常检查、维护,并确保牢固安全。
户外广告图案、文字出现破损、污迹、褪色、变形或者亮化残缺不全等情况时,设置人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更新;亮化残缺的,在修复前应当暂停使用。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安全标准组织安全检测。其中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超过十二个月的,设置人应当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因整修导致户外广告结构变动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第三十七条 遇有大风、暴雨和其他恶劣天气预警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和招牌在建设、修复或者拆除期间,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 在设置批准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拆除。
第三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届满不再设置或者未获得延续设置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期满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置招牌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大型户外广告批准的期限、地点、使用性质、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户外商业广告版面临时空置超过三十日未设置公益广告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相关设施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违反市场监管、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发生户外广告和招牌及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边长≥4米或者单面面积≥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第五十一条 县城区外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由各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我县持续加大城市建设管理力度,城市品质和形象得到有效提升。但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户外广告设置不规范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昌乐城市形象。为顺应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城市生活的追求,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县政府领导安排,由县综合执法局牵头制定《昌乐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为群众营造更加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
二、决策依据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潍坊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通则)》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昌乐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昌乐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重要举措
《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五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包括《管理办法》起草的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设置遵循的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共6条,主要明确了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禁设区域及情形等内容;
第三章设置,共15条, 主要明确了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设置、维护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10条,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措施等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共10条,主要明确了违反《管理办法》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章 附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大型户外广告的定义、参照执行及《管理办法》生效时间等内容。
《昌乐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至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2021年4月13日下午5:00前,收到以下建议,内容如下:
昌乐众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翰林院营销中心提出建议:
1、对于售楼处门前为宣传促销设置的条幅、拱门、广告牌等,在不影响交通使用前提下,适度开放管理空间。
2、审批手续能否简洁,时间可否缩短?
山东卓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半岛蓝湾营销中心提出建议:
1、审批时间只能为周六周日。对于房地产企业开盘和交房等大事件,需要进行现场活动布置,活动时间不定,审批时间可否灵活对待?
2、营销中心安装铁艺道旗是固定安装并加配重,极难搬运,在不影响交通使用前提下,审批时间可否延长?”
昌乐县易阳电动车服务中心提出建议:
1、简化审批流程。
2、加大活动审批许可力度。
经研究认为,上述三家公司、门店提出的“简化审批流程及加大活动审批许可力度”等建议,不涉及文件内容修改,属于审批服务过程中的具体业务,不宜在《昌乐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其建议均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