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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日县档案馆走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大合唱在线访谈

发布时间: 2021-06-02     来源:中国昌乐网
  

 

  

上线嘉宾:

  孙秋英 县档案馆副馆长

  刘英杰 县档案馆业务科科长

  上线时间:

  202162

         

  在线访谈文字实录:

  一、开始语

  主持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意识,听众朋友上午好,欢迎收听昌乐人民广播电台正在直播的《普法大合唱》。今天做客直播间的嘉宾是昌乐县档案馆副馆长孙秋英和县档案馆业务科科长刘英杰。

  主持人:孙馆长,您好!

  孙馆长: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如果您有档案法律法规方面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通过热线和昌乐广播电台官方微信参与节目!

  二、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主持人:下面请孙馆长简单介绍一下《档案法》。

  孙馆长:《档案法》19879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6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全法共八章五十三条。20206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档案法,将自20211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档案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新修订的档案法完善档案管理体制,健全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将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要求档案馆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

  相比现行档案法,新修订的档案法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增加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同时,新修订的档案法完善了法律责任,对损毁、擅自销毁档案,擅自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等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罚款处罚的数额幅度。

  主持人:节目直播的同时,观众互动非常踊跃,提了一些问题,下面请刘科长依次回答一下。

  问题一: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指哪一方面的档案?

  刘科长:根据档案法第一章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主持人:问题二:县级综合档案馆的职责是什么?

  刘科长根据档案法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主持人:问题三:档案馆所存的档案是如何利用和公布的?

  刘科长:根据档案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主持人:问题四:在档案管理中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刘科长:根据档案法第七章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结束语

  主持人:非常感谢孙馆长、刘科长做客直播间并就有关档案方面的问题做详细的介绍,孙馆长,咱们这期节目就要结束了,最后,您还有什么要对我们的听众朋友说的?

  孙馆长感谢主持人,感谢《普法大合唱》栏目给我们提供了这么好的机会同各位听众朋友们交流,也非常感谢听众朋友对档案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我们真诚恳请广大听众朋友继续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如果大家还有其他什么问题或者建议,请随时联系档案馆办公电话0536-6222598,进行咨询,谢谢大家,再见。

  主持人:好的,感谢嘉宾做客今天的节目。我们期待,为依法治国进程注入强大内驱力的“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能将普法工作推向纵深,成为新形势下的法治建设中的一颗明珠。听众朋友每周三上午十一点三十分钟,FM92.00昌乐广播《普法大合唱》专栏不见不散。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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