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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6日县气象局走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大合唱在线访谈

发布时间: 2021-06-16     来源:中国昌乐网
  
  

 

上线嘉宾:
  张爱玲  县气象局局长
  吴冠楠  县气象局副局长
  于  江 县气象局审批服务科科长
  上线时间:
  2021年6月16日
  在线访谈文字实录:
  一、开始语
  主持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意识,听众朋友上午好,欢迎收听昌乐人民广播电台正在直播的《普法大合唱》。今天做客直播间的嘉宾是昌乐县气象局局长张爱玲和她的同事们。
  主持人:张局长,您好!
  张局长: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做客直播间的还有县气象局副局长吴冠楠、县气象局审批服务科科长于江,欢迎各位。
  主持人: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如果您有气象方面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通过热线和昌乐广播电台官方微信参与节目!
  二、介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主持人:张局长,据我了解,咱们气象部门有一部非常重要的行政法规叫《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张局长,你能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基本情况吗?
  张局长: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昌乐县气象局局长张爱玲,下面由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基本情况。《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于201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
  主持人:气象灾害是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条例》对我国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具有怎样的意义?
  张局长:《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之后,我国制定的第二部与《气象法》相配套的气象行政法规。在制定过程中,《条例》不仅总结了我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历史经验,而且还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此外,《条例》还从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灾后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气象灾害防御作出了系统的规范。
  因此,《条例》对于推动我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有效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条例》涉及的主要内容?
  张局长:《条例》共6章48条。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对《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机制、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二章是预防,包括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区划,以及在此基础上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
  第三章是对监测、预报和预警作出规定,主要是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建设,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建设,同时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所属气象台站要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条例》特别明确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只能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能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四章是应急处置,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解除,规定一旦发生气象灾害,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灾害应急过程中,应该采取何种措施、履行何种职责。
  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包括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内容。
  主持人:政府和各部门现在普遍对规划很重视,而且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对于指导气象防灾减灾意义重大。《条例》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面有何规定和措施?
  张局长:规划是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也是如此。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规划越来越重视。如果能够编制好规划,就可以针对当地气象灾害影响的程度和防御的重点,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等,使这项工作能够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力、有序地进行。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按照规划的要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这里有三层含义:一是要编制规划;二是规划的制定应当具有科学性,要在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三是有了规划之后,要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方面加以保证。
  主持人:《条例》第46条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未按照要求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这条规定与新闻媒体息息相关,因为媒体经常会播发一些气象信息。
  张局长:是的,《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或者未按照要求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要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能很好开展,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
  气象灾害跟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如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准确、不权威,很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条例》专门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是唯一能够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发布。  《条例》对不按照要求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的,也进行了规范。所谓不按照要求播发,包括拒发、错发、漏发等多种情况。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准确地传达到每个人,如果媒体在此过程中不按照要求播发信息,受众就有可能接收不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
  主持人:了解以上气象相关法律法规之后,让我们来关注一起气象信息传播方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2011年11月8日,白城市气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市区出租车顶箱LED广告牌刊登天气预报后,立即调查核查该公司是否取得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并未取得授权。随后,执法人员连续一周对白城市出租车顶箱LED广告牌刊播转载天气顶报信息进行跟踪、拍照,收集到事实证据之后,对LED广告牌所属单位进行了调查,证实其为某公司所有。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负责人承认其从网络上下载气象信息,并刊播转载天气预报的行为。执法人员对其详细讲解了气象法律法规知识,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但遭到拒绝。12月4日,白城市气象局立案处理此案,并向该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该公司收到立案通知书后,停止了违法行为。之后,执法人员多次对市区出租车顶箱LED广告牌检查,未发现其继续刊播气象信息。
  主持人:张局长,请您帮我们给各位听众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案件吧。
  张局长:好的主持人,这个案例请我们气象台台长臧海光给大家剖析一下。
  吴局长:【案情评析】主持人好,广大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此案是利用车载电子屏幕非法传播气象信息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适时天气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此案中该公司在利用LED顶箱播出的天气预报信息未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天气信息,而且出租车数量多、流动性大、传播范围广,白城市气象局对其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对规范当地气象信息传播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气象部门的执法实践来看,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刊播的气象信息来源规范准确,发布统一,多年来没有出现信息刊播迟延、谬误等现象。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是有些单位为了提供便民服务的考虑,未经授权或约定,在公告栏或电子信息屏上刊播天气预报。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发现信息来源相对杂乱,主要来自手机短信、网络,与气象台站发布布的数据存在较大出入;二是商家为吸引客户刊播转载气象信息。这类商家并非通过气象信息直接盈利,而是通过吸引客户的注意力间接实现其广告盈利的目的,本案是此类案件的典型代表之一,此类案件由于其刊播的气象信息不是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天气预报,往往会存在较大出入,造成对公众的误导,负面影响较大,我们也在思考,探索有效措施,将非法传播纳入合法传播、规范管理的轨道,保证公众预报等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播到千家万户。
  三、结束语
  主持人:非常感谢张局长和他的同事们刚才给我们介绍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法律法规,并对气象信息传播方面的案例进行了点评,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解读。张局长,咱们这期节目就要结束了,最后,您还有什么要对我们的听众朋友说的?
  张局长:最后,我们全县气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以“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施行为契机,按照党的十九大“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加大全民普法力度”的要求,把提高全县气象部门干部群众法治素养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广泛、持久、深入地开展法治气象宣传教育,引导全县广大群众切实增强法治意识,使法治气象深入人心,为实现我县新旧动能转换和“四个城市”建设目标任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感谢主持人,感谢《普法大合唱》栏目给我们提供了这么好的机会同各位听众朋友们交流,也非常感谢听众朋友对气象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我们真诚恳请广大听众朋友继续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如果大家还有其他什么问题或者建议,请随时拨打服务电话:6221259。谢谢!再见。
  主持人:好的,感谢张局长的介绍,也感谢县气象局的各位嘉宾做客今天的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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