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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0日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走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大合唱在线访谈

发布时间: 2022-05-20     来源:中国昌乐网
  
  

 

栏目嘉宾名单:

  韩玲群 昌乐亿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开始语

  主持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意识,听众朋友上午好,欢迎收听昌乐广播正在直播的《普法大合唱》,我是主持人      

  今天做客直播间的嘉宾是昌乐亿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韩玲群

  主持人: 韩老师您好!

  韩玲群: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法律顾问、昌乐亿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韩玲群。很高兴代表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来参加这次活动。

  主持人: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如果您有金融方面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通过热线     和昌乐广播电台官方微信参与节目!

  二、介绍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

  主持人韩老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5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为地方各级政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先请给我们介绍下《条例》出台的主要背景吧? 

  韩玲群: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有关文件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工作责任、具体举措和重点任务。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有必要提升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韩老师,那么《条例》中大家比较关心的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呢?

  韩玲群:《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个主要特征: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包括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简单来说就是任何人参加都可以,对参与投资的人没有身份、资产数额等的限制。  

  主持人韩老师,能具体介绍下《条例》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吗?

  韩玲群:好的,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实践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一定成效。《条例》充分总结吸收各方面经验做法,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予以重点关注,以便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主持人韩老师,大家比较关心《条例》在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能详细做个介绍吗?

  韩玲群: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二是明确监管职责。《条例》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电信主管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监测、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职责,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构建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治理长效机制。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主持人韩老师,《条例》规定了哪些行政调查、处置措施呢?

  韩玲群:为及时有效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手段措施。具体包括:在调查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资料并依法予以封存,依法查询有关账户,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在处置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有关人员出境等。采取上述措施,旨在防止非法集资人挥霍、转移资产或者逃离出境,为处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此外,对涉嫌犯罪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接听来电

  来电人:主持人你好,我想问一下,企业向内部员工借款,这是不是非法集资呢?

  主持人:韩老师,你看这个问题也是很多听众朋友想问的?

  韩玲群:好的,这位听众朋友你好,如果企业的借款对象仅限于内部员工,一般不属于非法集资,除非扩展到了企业员工之外的社会上的其他人,不再仅限于企业内部员工。但有的机构为了掩盖非法集资目的,逃避监管,把集资的对象发展成员工,这种情况如果也同时符合利诱性和非法性的特征,依然构成非法集资。 

  来电人:主持人你好,我想问一下一般投资公司承诺多大的投资收益率就可能是非法集资呢?

  主持人:好,请韩老师回答。

  韩玲群: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能吸收群众的投资再去投资。非法集资的组织者往往都会给投资人许诺还本付息或者承诺给予其他投资回报,以此来吸引人投资,有的甚至承诺年化20%30%的收益,其实只要我们理性思考一下,就知道20%30%的投资回报率很明显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需要警惕;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曾经对投资回报有个很通俗的说法:“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

  四、结束语

  主持人:非常感谢韩老师给我们介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法律知识。咱们这期节目就要结束了,最后,您还有什么要对我们的听众朋友说的?

  韩玲群:感谢主持人,感谢栏目给我们提供了这么好的机会同各位听众朋友们交流,也非常感谢《普法大合唱》听众朋友对我县金融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最后提醒大家防范非法集资陷阱,共同守护群众的钱袋子。

  主持人:好的,感谢嘉宾做客今天的节目。我们期待,为依法治国进程注入强大内驱力的“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能将普法工作推向纵深,成为新形势下的法治建设中的一颗明珠。听众朋友每周三上午十一点三十分钟,FM92.00昌乐广播《普法大合唱》专栏不见不散。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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