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领导公开接待群众来访的公告
为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将2024年8月份县级领导公开接待群众来访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二、接待范围
1.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群众;
2.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群众;
3.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群众;
4.其他依法应当接待的情况。
三、不予接待范围
1.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2.已到信访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已经受理且正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案件;
3.信访事项已三级终结的案件;
4.其他依法应当不予接待的情况。
四、来访注意事项
1.来访人要自觉到县联合接访大厅接访窗口做好来访登记;
2.凡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要选派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2人;
3.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接谈完毕后,来访人要主动离开接待场所,不得缠访、闹访,不得聚集扰乱接访场所正常办公秩序。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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