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部分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认定的公示
根据《关于完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297号)文件要求,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以下简称服务设施)用电、用暖、用水、用气价格以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执行居民价格,其中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规定执行;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规定执行。
本公示所指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是指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工作场所以及提供免费服务的社区服务站(中心)、警务室、图书(电子)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市民学校(党员活动室)、室外活动广场等综合性服务设施。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服务设施不在此范围。
现对我县今年申请享受有关价格政策的部分村(社区)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或需要反映的问题请在公示期内向昌乐县委社会工作部反映。
公示期限:2026年7月8日—2026年7月12日
联 系 人:高岩冰 0536-8017810
附 件: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申请认定汇总表
中共昌乐县委社会工作部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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