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昌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6〕9号

发布时间: 2026-09-09     来源: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梁其坤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6年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0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4日签收。然而被申请人截至2025年10月24日未告知申请人本案举报是否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提起投诉举报时,已经明确提起投诉举报的原因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所规定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或对投诉举报线索的处置不服,均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等规定,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来维权救济。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是否立案该举报。及应当告知举报处理结果及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然截至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举报及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也就是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举报的调查期限为: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延期)+5个工作日(反馈是否立案),一共为35个工作日,截止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为止,并没有收到任何关于举报事项的告知,被申请人明显超过该法律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以邮寄方式送达,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承办机构于2025年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未发现投诉举报中涉事产品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2日制作《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2025年10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情况说明。该申请人投诉举报符合《关于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中“(三)未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瑕疵为由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的;(十三)其他符合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职业索赔举报行为特征的”之规定,属于恶意投诉举报的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正确。因此,申请人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购买的山东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蒸笼纸虚假标注等级,违反法律规定。2025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2025年10月23日通过邮寄向申请人送达。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单据及查询结果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2025年10月23日通过邮寄向申请人送达,依法履行了不予立案告知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扫一扫手机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