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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457/2022-98261 | 分 类: | 部门文件(新)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2年03月03日 |
标 题: | 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乐县财政局昌乐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昌乐县城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 号: | 乐人社字〔2022〕9号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乐县财政局昌乐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昌乐县城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乐县财政局昌乐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昌乐县城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人社字〔2022〕9号
现将《昌乐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乐县财政局
昌乐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乐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安置就业困难群众就业,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规〔2021〕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潍坊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昌乐县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开发管理机制
第五条 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县负总责,镇(街、区)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政策细化、筹集资金、指导监督等工作;镇(街、区)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发放、督促检查等工作;村(社区)参与做好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数量和就业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开发计划。县政府根据实际,在完成市下达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岗位规模,设立储备岗。
第七条 开发管理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在县政府统一指导下,镇(街、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如出现空岗情况,镇(街、区)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充。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岗位类型。结合我县实际,在统筹整合现有公益性岗位基础上,设立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镇(街、区)可根据实际需求统筹本辖区的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
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养老护理、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疫情防控、人力资源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工服务、养老护理、课后服务、互助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安置对象
第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十二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五章 岗位开发管理
第十三条 发布公告。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明确告知岗位名称、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信息。
第十四条 报名申请。报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残疾证等有关证明到村(社区)提出安置申请。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村(社区)组织部分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对推荐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审核公示。村(社区)对确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镇(街、区)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人员和选岗情况进行复审,录入系统并确认无误后报县人社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审批。县人社部门按照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对象标准要求,对各镇(街、区)报送的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备案,反馈用人名单。
第十八条 协议签订。村(社区)与聘用人员书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薪酬待遇等内容。
城乡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九条 岗前培训。村(社区)或业务主管部门对新聘用人员实行岗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可根据岗位需要,开展职业道德、工匠精神、维权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知识、卫生防疫等专项知识学习,增强在岗人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 安排上岗。培训结束后,村(社区)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根据岗位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乡村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镇(街、区)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岗位待遇按月发放。
县级人民政府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二十二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岗位待遇按月发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管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日常监管。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镇(街、区)负责,村(社区)参与具体使用管理等工作。加强日常监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不定期对补贴申领、日常考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村(社区)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收回其乡村公益性岗位指标,纠正查处及清退违规在岗人员,责令退还相应款项,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区)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区)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