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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4298561/2020-00014 | 分 类: | 乐政办字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年01月09日 |
| 标 题: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集中宣传普及工作的通知 | 文 号: | 乐政办字〔2020〕1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集中宣传普及工作的通知 |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集中宣传普及工作的通知
乐政办字〔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首阳山旅游度假区、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2019年12月24日,潍坊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现就做好《条例(修正案)》集中宣传普及工作通知如下:
一、修改主要内容
《条例(修正案)》修改的主要内容是由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关于禁止燃放区域的划定。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围成的区域。北侧界限:自昌乐寿光界与G20青银高速交界处开始,沿G20青银高速南侧护栏向东至S224大沂线。东侧界线:自S224大沂线与G20青银高速交界处开始,沿S224大沂线、首阳山路东侧路沿石向南至宝通街。南侧界线:自宝通街与首阳山路交界处开始,沿宝通街南侧路沿石向西至北海路。西侧界线:自宝通街与北海路交界处开始,沿北海路西侧路沿石、昌乐寿光界向北至G20青银高速。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条例(修正案)》规定了在禁止燃放区域外有关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场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区;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三)《条例(修正案)》删除了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的有关规定。原《条例(修正案)》规定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4天允许燃放,《条例(修正案)》将该规定删除。
二、提高认识,充分认清《条例(修正案)》集中宣传普及的重要意义
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区)要高度重视《条例(修正案)》的集中宣传普及,充分认识禁放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大力开展《条例(修正案)》的集中宣传普及,确保禁燃禁放区域零声响、消防安全零隐患、公共安全零事故。
三、强化措施,把《条例(修正案)》集中宣传普及工作落到实处
(一)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集中开展两次关于《条例(修正案)》的宣传活动。第一次,于农历2020年春节前组织开展禁放宣传活动;第二次,于农历2020年正月十五前组织开展宣传《条例(修正案)》活动。活动期间,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详细方案,明确宣传形式、主题内容和任务目标,全方位开展禁放宣传活动。各镇(街、区)要确保每个社区、广场、商业区都有1条横幅、1个宣传点、1支宣传队伍。有关媒体要同步跟进,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手段,共同响应、共同发力,营造浓厚的禁放氛围。
(二)抓好社会面宣传。各镇(街、区)要充分组织动员干部职工、物业保安、警务助理等力量开展宣传活动,鼓励采用悬挂横幅、设置宣传点、电子屏播放、张贴《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对禁放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并加大违法案例曝光力度;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协调商场、有关业户、沿街店面利用户外LED显示屏等进行宣传告知。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新媒介进行宣传。
(三)强化重点部门宣传。教育部门要向中小学生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家长书,引导中小学生向家长宣传《条例(修正案)》。应急部门要向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示,引导顾客支持配合禁放工作。房管部门要发动物业管理公司在各居民小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住建部门要向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严禁开工庆典燃放烟花爆竹。民政部门要向新婚夫妇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并向其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带头遵守《条例(修正案)》,自觉劝阻并制止烟花爆竹违规燃放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确保宣传、管控、查处、整治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资金保障。县公安、应急等部门要参照上级标准,制定线索举报奖励标准。相关部门、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方案,确保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长效检查督导机制,围绕重要时段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各项禁放措施有效落实。县公安、应急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对各镇(街、区)禁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昌乐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