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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561/2022-97401 | 分 类: | 乐政发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年06月15日 |
标 题: |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 文 号: | 乐政发〔2022〕4号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乐政发〔2022〕4号
各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管理服务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鲁政发〔202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潍政发〔202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宣传
(一)组织专题学习。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将行政处罚法作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要内容,结合日常学法组织集中学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要将行政处罚法纳入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内容,开展专题学习。
(二)加强专业培训。县司法局要将行政处罚法纳入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试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必修课,让行政执法人员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2022年12月底前,通过多种形式完成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全员教育培训。
(三)开展专题宣传。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各类媒体平台,从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对象、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进行宣传。深入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全民守法意识,引导各方面监督行政处罚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严格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四)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通过行政处罚预防、纠正和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不得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坚决避免运动式、“一刀切”式执法等执法乱象。严格界定辅助执法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职责界限,确保行政处罚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严禁“执法权外包”。
(五)细化完善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审查修订行政处罚程序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地域管辖、职能管辖和指定管辖制度,建立健全管辖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立案制度、完善立案标准,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建立健全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制度,细化责令退赔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退赔标准等,依法合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细化听证范围,规范听证流程,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严格落实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要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电子送达确认书。
(六)严格规范非现场执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记录内容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规范取证、记录、审核、录入、告知等流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定期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区域内的高频违法行为进行分析研判,对因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记录内容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要及时纠正相应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改进措施,杜绝以罚代管。
(七)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行政机关要全面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深入推进落实“首次不罚、首次轻罚”机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依法合理作出处罚决定。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加大对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时,也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认定保全、信息共享、工作协助等衔接机制,保障案件双向移交顺畅。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行刑衔接工作的法律监督,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释字〔2021〕4号)办理。
三、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九)积极稳妥推进向镇(街道)赋权。结合我县实际,统筹推进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赋权工作,通过采取提请授权、委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方式,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又能有效承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依法按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充分考虑基层需求、承接能力和地区差异,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坚持积极稳妥、科学合理,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定期组织下放事项运行情况评估,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评议考核等配套制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不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严格规范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处罚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严格采用书面委托形式,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要将委托书向县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县司法局要加强指导,组织开展全县委托行政处罚情况专项监督,对已经委托实施,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的,要及时清理;对不符合书面委托规定、确需继续实施的,要及时督促完善相关手续。
(十一)提升行政执法合力。县司法局、县大数据中心、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行网上执法、移动执法,优化网上办案流程,加强执法信息数据共享和统计分析。结合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探索开展“综合查一次”,推动多个行政机关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联合检查、调查,着力解决多头检查、执法扰民等问题。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十二)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坚持“依法推进、紧贴实际、大胆创新、突出特色”原则,加快建设县镇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明确工作机构职责,确保力量配备、工作条件、能力水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执法行为动态监测、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重大问题调查督办、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体系。创新监督方式,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案卷评查、专项监督、伴随式监督等,做到真督实查,探索构建具有昌乐特色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十三)积极发挥政府和部门执法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照法定职责,全面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对发生的重大、敏感、群体性执法案件以及引起网络舆情的执法案件,及时跟进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县司法局要加强监督、指导。
(十四)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行政执法主体人员管理。全面核查执法部门的职责、编制和执法资格,坚决杜绝“乱执法”现象;全面核查执法人员单位性质、岗位职责、编制性质,坚决杜绝“临时工”执法;全面核查综合执法服装配备、着装及配发范围,坚决杜绝“乱着装”问题。推进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网上运行。严格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重点加强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领域案卷评查力度,及时发现纠正不当或违法行为。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把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规范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及时梳理总结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经验做法,并将重要情况和问题报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要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级各部门(单位)抓好贯彻实施,积极做好国务院对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相关工作。
昌乐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关联】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华泉解读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图文解读】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