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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561/2023-98425 分  类: 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18日
标  题: 【专家解读】县林业发展中心副主任王金宝解读《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文  号:
内容概述: 【专家解读】县林业发展中心副主任王金宝解读《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专家解读】县林业发展中心副主任王金宝解读《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2023年6月,昌乐县印发《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为了加深对《通告》的理解和把握,邀请县林业发展中心副主任王金宝(森林防火领域专家)进行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6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论证情况及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存在印发的必要性;该通告的实施将为依法从严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拒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及落实管理要求提供依据,符合可行性要求;该通告决策主体、权限、内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合法性要求;该通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合理性要求。

三、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措施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的情况和结论

    本《通告》根据我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和森林防火工作实际,规定了我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划定了森林防火区和高火险区。对森林防火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森林防火责任等作出明确要求,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管理要求、禁止野外用火规定,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实行严格管控等,实施后将为依法从严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拒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及落实管理要求提供依据,不断提升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增强政府依法治火能力,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

四、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昌乐县林业发展中心

解读顾问:王金宝(森林防火领域专家)

咨询电话:0536-6222650

 

【文件关联】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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