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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561/2023-98422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18日
标  题: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有效) 文  号: 乐政发〔2023〕2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有效)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有效)
乐政发〔2023〕2号


CLDR-2023-0010001

 

各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管理服务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我县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县级行政区域非城区范围内的所有林地、山林及距离林地、山林边缘100米的范围全部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全县范围内所有山林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我县森林防火期为: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森林高火险期为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5级以上大风天气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对国有孤山林场全部范围,卧牛山公园、邵家庄东山、五党山、五图北山、杨徐东山、毛家山、店子西山、独炉山、小黄山(方山西南处)、远古火山口群、隋姑山、小黄山(隋姑山南)、鄌郚北山、马驹岭、槐花峪、跑马山、崇山、蟠龙山区域实行严格管控,进入以上区域应当经县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林业发展中心的监督管理。

四、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五、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涉及的镇(街、区)、有关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要组织人员在林区入口等主要地段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或临时性检查站,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杜绝火灾安全隐患;森林、林木、林地的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配备护林员做好森林巡护、野外用火管理等工作,及时报告火情,协助公安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3年7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17日。

 

 

昌乐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要负责人解读】昌乐县林业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人李克鹏解读《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专家解读】县林业发展中心副主任王金宝解读《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图文解读】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简明问答】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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