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地址 | |
| 地址 | |
| 工作职责 | |
| 领导信息 | |
| 值班电话 | |
| 传真 | |
| 受理投诉部门 | |
| 受理投诉电话 | |
| 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 |
| 索 引 号: | 004298561/2026-00837 | 分 类: | 乐政办字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6年07月14日 |
| 标 题: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 号: | 乐政办字〔2026〕2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乐政办字〔2026〕2号
各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管理服务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昌乐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昌乐县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乐政字〔2022〕19号)中的《昌乐县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同步废止。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乐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应急准备
3.1组织准备
3.2工程准备
3.3预案准备
3.4物资队伍准备
3.5转移安置准备
3.6救灾救助准备
3.7防汛抗旱检查
3.8技术准备
3.9宣传培训
4监测预警
4.1监测
4.2预警
4.3信息报告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5.2应急响应启动
5.3四级应急响应
5.4三级应急响应
5.5二级应急响应
5.6一级应急响应
5.7应急响应终止
6应急保障
6.1值班保障
6.2通信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应急物资保障
6.5人员转移保障
6.6供电保障
6.7能源保障
6.8交通运输保障
6.9医疗保障
6.10治安保障
6.11资金保障
7后期处置
7.1调查评估
7.2善后工作
8预案管理
8.1编制与实施
8.2宣传、培训与演练
9奖励与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定义
10.2预案解释部门
10.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潍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昌乐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昌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水旱灾害(含防台风)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3工作原则
1.3.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
1.3.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指挥作用,统筹做好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1.3.3坚持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法防抗、群防群控,科学调度、综合治理,全面提升防汛抗旱(含防台风)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昌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昌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由县水利局和县应急局共同组成,设在县应急局,由县水利局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县防指下设县城区防汛指挥部、南寨水库暨小丹河防汛指挥部、南水北调工程防汛指挥部、荆山水库暨大丹河防汛指挥部、马宋水库暨白浪河防汛指挥部、高崖水库暨汶河防汛指挥部六个区域防汛指挥部。其办事机构为该区域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县住建局、南寨水库运营维护中心、县水利局、荆山水库运营维护中心、马宋水库运营维护中心、高崖水库运营维护中心。
2.1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防指实行“双指挥长”,分别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副指挥长由县水利局、应急局、住建局、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及协助分管水利、应急副县长工作的县政府科级领导共同担任,县水利局、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县防办主任。县教育和体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气象局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县水利局、应急局负责同志兼任县防办副主任。
2.1.1县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的规程、制度,安排全县防汛抗旱各项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较大以上水旱灾害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
2.1.2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县防指工作要求、指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1)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所管辖培训机构)做好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督导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所管辖培训机构)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执行相关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提供由暴雨、山洪等自然因素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对山洪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综合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早期识别,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抗旱抢险取土用地问题。
(3)县住建局负责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城区排水防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等安全运行管理,指导城市建成区排水防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负责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保证供水、供气、供热、道桥、道路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并做好应急抢修和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负责制定城市安全供水预案,落实应急供水措施,指导监督做好城市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根据干旱情况和全县总体限水方案制定并执行城市公共供水限水措施,保障城市供水。
(4)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协助住建局做好城区防汛、防台风工作;依法查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组建20人以上防汛、防台风应急常备队伍。
(5)县交通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工作,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负责国省道干线公路(桥梁)的防洪安全,保障抢险道路畅通;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县公路(桥梁)、防台风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起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协调铁路部门做好铁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和损毁铁路设施抢修。
(6)县水利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负责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指导水利行业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与队伍建设;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以县防办名义组织落实工程巡查防守和工程抢险工作。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援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技术指导;指导镇(街、区)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向上级协调申请备荒种子调拨;监督管理渔政和渔业安全生产,负责全县渔业生产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管理,做好渔船等水产养殖设施设备避险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不含畜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8)县应急局组织协调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县内地震的监测、预测,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9)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天气气象监测、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2.1.3相关部门职责
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系统防汛抗旱相关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舆情引导和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
(2)县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各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工作;督促各宗教场所加强隐患排查,制定防汛抗旱预案,特别要加强重点部位、重点设施的监控,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3)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防汛抗旱重要工作的综合协调。
(4)县发改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上级部门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县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全县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调拨,确保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的粮食供应;承担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县级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5)县工信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生产组织,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散布谣言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7)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机构等重点部位度汛隐患排查(尤其是临坡、临河、低洼场所),评估度汛安全风险,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制定避险转移预案。
(8)县司法局负责防汛抗旱救灾案件的督导、协调处理工作以及防汛抗旱救灾案件的法律咨询、解释工作。
(9)县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
(10)县商务局负责商务领域的防洪安全,对商贸服务业、商贸物流业、酒店宾馆业的经营场所、仓库、办公设施采取防汛抗旱措施,制定防汛抗旱预案,保证安全度汛;负责协调商场、超市做好对洪涝、台风灾害发生期间困难群众的生活日用品供应工作。
(11)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和民宿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文化场馆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12)县卫健局负责县内各级医疗机构的防汛抗旱工作安全,指导监督各级医疗机构采取防汛抗旱措施,制定防汛抗旱预案,保证安全度汛。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措施建议,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13)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检查,做好汛期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监督与查处工业企业向河流、水库等水域违法排放污水和固体废弃物的行为。
(14)县医保局负责保证救灾期间群众和救灾人员的救治医保待遇及时落实工作;负责在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分配、救助对象资格确认、资金使用安全等方面做好保障。
(15)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防汛抗旱期间全县重要商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市场平稳有序;负责防汛抗旱期间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防汛抗旱期间市场供应及价格情况,严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根据县防指指示,及时联系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紧急调度抗灾所需药品至指定位置;对河道周围、地势低洼的企业、商户及群众进行防汛宣传,强化防汛防洪意识;全面排查与抢险救灾有关的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加强救灾防汛抗旱物资市场监管;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的指导。
(16)县信访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中的突发信访事件,协调解决相关纠纷。
(17)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国有林场防汛抗旱及林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各镇(街、区)和有关部门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协调防洪木材的供应。
(18)县人防中心负责人防工程地下设施的排查和防汛抗旱渗漏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配合开展其他防汛抗旱抢险任务。
(19)县房产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住宅物业管理小区内的防汛预案建设,防汛宣传,地下车库防汛抗旱准备、高空附属悬挂物的安全措施以及汛期值班抢险人员安排工作;负责做好住宅小区的防汛抗旱防台监管工作。
(20)县融媒体中心组织指导广播电视台宣传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及时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宣传防汛抗旱预防、避险知识等;加强广播电视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1)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做好汛期城区枯、倒树木的清理、扶正工作;负责老坝河橡胶坝的启闭,保障汛期排水畅通,确保城区防洪安全。
(22)昌洁环卫有限公司负责垃圾清运工作;负责汛期城区垃圾转运站、垃圾桶、公厕等环卫设施的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对城区内雨水箅子、排污口上方枯枝落叶等污物进行统一清理,确保下水道排水畅通;负责洪水过后清理路面及受灾区垃圾、渣土、淤泥,迅速恢复市容市貌。
(23)县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指导畜牧业紧急救援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反映畜牧业洪涝灾情信息并上报县防指;做好灾后养殖区疫病防控消毒工作。
(24)县农村经济工作中心负责组织农业机械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25)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安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
(26)县消防救援局根据县防指要求,参与抗洪抢险、排涝、救助遇险群众等应急救援工作。
(27)驻昌部队根据汛情需要,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28)未明确防汛抗旱责任的部门、单位,在防汛抗旱期间,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的安排部署,积极参与防汛抗旱工作。
2.1.4县防办职责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扬奖励工作。
2.2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镇(街、区)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做好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行业组织、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2.4专家组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抗旱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言献策,参加防汛抗旱工作会商,参与重大工程险情分析研究、方案制定和处置,协助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培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应急准备
3.1组织准备
各级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构建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制。
各级要逐级严格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压实行业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压紧巡查值守、预警发布、转移避险安置等重点环节防汛抗旱责任。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城市、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工程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预案准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道、水库、山洪等防洪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村(社区)要紧密结合当地防汛抗旱特点,制定完善简便实用的预案。重点完善责任人落实、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接收与发布、联防联控、转移避险、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承担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修)订本单位防汛预案并负责实施。
3.4物资队伍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间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职责组建防御队伍,承担日常巡堤查险、险情先期处置等任务。镇(街、区)、村(社区)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5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镇(街、区)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教体、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关责任制。
各镇(街、区)、村(社区)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确定转移避险路线、交通工具、安置地点,落实转移避险保障措施,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群众转移安置点的选址应科学审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就近便利原则。必须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建筑结构不安全场所以及其他已知风险隐患点,优先选择地质条件稳定、建筑安全可靠、配套设施便于管理的场所,确保转移群众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
3.6救灾救助准备
应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7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落实、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技术准备
教体、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气象等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县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信息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9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在汛前开展防汛抗旱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镇级以上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开展镇(街、区)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培训,提高领导干部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能力。
4监测预警
4.1监测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立足防汛抗旱实战需求,负责气象、水情、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为会商决策提供可靠信息支撑。
4.1.1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工程信息
水利、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步通报同级应急部门,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预警
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综合研判汛情、旱情、险情形势和存在的风险隐患,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能力,按照管理权限或职责迅速、精准、有效发布预警信息,为针对性防范应对措施落实提供有效科学指引,更好应对极端天气风险挑战。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立即报县防指,并同步“叫应”有关镇(街、区)。有关镇(街、区)应建立并完善逐级预警“叫应”机制,在发布或接收上级预警信息后,立即对下一级责任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进行“叫应”,推动防范应对措施高效落实。发布橙色、红色等高等级预警要1小时内向同级党政负责同志报告,同时通知预警覆盖区域党政负责同志。
4.2.1部门预警
(1)暴雨预警
气象部门加快精细化暴雨预报技术和短临预警技术攻关,提高预报精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降雨和短临预报预警。暴雨预报预警区内各级各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本行业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经综合研判后,暴雨预报预警区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利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3)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灾害防治区内镇(街、区)政府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镇(街、区)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5)台风预警
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发布(变更)台风预警。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6)干旱预警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2.2县防指预警
(1)防汛预警
①预警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发布预警。
a.重要天气过程、热带气旋和台风降雨影响期间,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b.预计1条骨干河道、2条以上骨干河道重要支流或重要控制节点或多个控制节点发生超警戒水位(或相应流量)洪水,预计持续上涨或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
c.预计某座大、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d.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预警的情况。
②预警范围
全县受台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
③预警发布
县防办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研判,对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县防指副指挥长签发。
④预警行动
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县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组织技术人员下沉,指导基层和有关部门落实风险管控和转移避险措施。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向县防指报送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水利部门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住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下穿式立交桥、低洼地段、涵洞等易积水区域、地下空间、地下商城等重点部位防汛安全。应急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预警范围内各级部门(单位)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和险情处置等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要提前分析研判,做好紧急情况下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准备,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
⑤预警解除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办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县防指副指挥长签发解除。
a.大范围降雨结束,大中型水库、骨干河道重要控制点水位持续平稳回落,整体汛情平稳。
b.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应预警自动解除。
(2)抗旱预警
县防办根据干旱发展趋势,结合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县防指副指挥长签发。
抗旱预警启动后,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县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4.3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按洪涝、干旱、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特大(一级)四个级别。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旱情,及时科学研判,视情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镇(街、区)、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2应急响应启动
县防指根据气象、水利、住建、应急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发生或预计发生水旱灾害时,发生地有关镇(街、区)或单位部门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及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一、二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指挥长签发启动。
三、四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副指挥长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县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当发生重大工程险情或重特大洪涝灾害,经县防指指挥长组织研判,如需实行战时模式,提请纳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组织指挥体系。
5.3四级应急响应
5.3.1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一般洪涝(干旱)灾害,启动全县或局部四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预计对全县部分区域产生较大影响或有较大致灾风险。
(2)骨干河道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
(3)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1个镇(街、区)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5)1个以上镇(街、区)发生轻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6)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登陆昌乐,过境昌乐或影响昌乐全部或局部区域,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3.2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连线有关部门、镇(街、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工作部署。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
(4)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落实防汛抗旱防御措施,持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检查和整改,按规定统计、核实并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5)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指导有关镇(街、区)加强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督促基层落实预警“叫应”机制,统筹做好各项防御工作。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住建部门督促、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工作。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6)水利、住建、发改、公安、卫健、应急、供电、通信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重点做好断路、断电、断网等“三断”极端情况下的应急保障工作。
(7)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8)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强化多水源联合调度,组织开展应急引调水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做好应急运水、送水工作,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安全。
(9)县防指副指挥长、相关镇(街、区)及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带班值守,加强汛情(旱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旱情)变化,及时作出安排部署。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
5.4三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较大洪涝(干旱)灾害,启动全县或局部三级应急响应。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预计对全县部分区域、城市产生较重影响或有较强致灾风险。
(2)骨干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骨干河道重要支流发生漫溢、决口。
(3)小型水库发生溃坝。
(4)1个镇(街、区)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5)1个以上镇(街、区)发生中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6)预报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登陆昌乐,过境昌乐或影响昌乐全部或局部区域,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2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连线有关部门、镇(街、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工作部署。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县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相关镇(街、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
(5)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强化防御措施的落实检查;组织行业相关抢险队伍做好险情等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统计、核实并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6)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指导有关镇(街、区)加强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督促基层落实预警“叫应”机制,统筹做好各项防御工作。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住建部门组织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各级各部门做好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工作。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7)水利、住建、发改、公安、卫健、应急、通信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重点做好断路、断电、断网等“三断”极端情况下的应急保障工作。
(8)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9)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地表水、地下水及外来水源和生活生产用水需求,强化节水及非常规水利用,组织开展应急引调水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做好应急运水、送水工作,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10)视情况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1)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相关镇(街、区)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带班值守,加强汛情(旱情)监测,掌握汛情(旱情)变化,做好人员转移准备,必要时及时组织撤离。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要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5.5二级应急响应
5.5.1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启动全县或局部二级应急响应。
(1)2条以上骨干河道同时或多处发生重大险情,或2条以上骨干河道重要支流发生漫溢、决口。
(2)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3)1个镇(街、区)发生重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4)1个以上镇(街、区)发生严重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5)预报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登陆昌乐,过境昌乐或影响昌乐全部或局部区域,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6)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5.2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政府以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县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相关镇(街、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县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5)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密监测频次,滚动会商,加强对山洪和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的实时监测,动态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工作。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相关部门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断路、断电、断网等“三断”极端情况及时启动应急保障措施。交通运输部门及时掌握研判重要通道、道路受损情况,迅速组织力量优先抢通抢险救援生命线,全力开展受损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应急抢修;电力部门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的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通信部门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7)住建部门组织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保障、排水防涝和应急处置,维持城市正常运转。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滞留人员疏散和转移。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
(8)发改部门调度部署各企业做好各项防汛排涝工作,参与协调做好灾区油、气、电等能源保障,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9)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人民解放军驻昌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10)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强化节水及非常规水利用,组织开展应急引调水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做好应急运水、送水工作,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安全。
(11)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2)县防指指挥长、相关镇(街区)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带班值守,加强汛情(旱情)全时监测,密切掌握汛情(旱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抗旱救灾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要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靠重点工程和镇(街、区)的县级领导、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台风登陆区、过境或直接影响区或强降雨区镇(街、区)经分析研判,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地质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5.6一级应急响应
5.6.1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启动全县或局部一级应急响应。
(1)骨干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
(2)大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中型水库出现溃坝,或2座以上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3)2个以上镇(街、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4)2个以上镇(街、区)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5)预报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登陆、过境昌乐,影响昌乐全部或局部区域,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6)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6.2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体成员参加,滚动研判,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领导指示批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2)县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地方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县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3)县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镇(街、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县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行业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5)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密监测频次,滚动会商,加强对山洪和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的实时监测,动态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工作。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地方转移救助受灾群众,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统筹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协调解放军驻昌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应急处置。
(7)相关部门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断路、断电、断网等“三断”极端情况及时启动应急保障措施。交通运输部门及时掌握研判重要通道、道路受损情况,迅速组织力量优先抢通抢险救援生命线,全力开展受损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应急抢修。电力部门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的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8)住建部门组织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保障、排水防涝和应急处置,维持城市正常运转。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滞留人员疏散和转移。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
(9)发改部门调度部署各企业做好各项防汛排涝工作,参与协调做好灾区油、气、电等能源保障,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10)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强化节水及非常规水利用,组织开展应急引调水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做好应急运水、送水工作,采取限时限量供水措施,全力保障城乡生活用水。
(11)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2)县防指指挥长、相关镇(街、区)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带班值守,加强汛情(旱情)全时监测,密切掌握汛情(旱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抗旱救灾工作,迅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要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靠重点工程和镇(街、区)的县级领导、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台风登陆区、过境或直接影响区或强降雨区镇(街、区)经分析研判,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地质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5.7应急响应终止
5.7.1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县气象局解除暴雨或台风预警,且预报对我县无明显影响。
(2)县气象局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水库、河道干流控制点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全县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7.2县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终止。
5.7.3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应急保障
6.1值班保障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旱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跟踪调度辖区内重点落雨区,实时掌握汛情发展动态。应急响应或各类预警信息发布期间,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及技术人员始终保持在岗在位,确保遇到强降雨等突发情况高效指挥、有序应对。防汛关键期实行县委、县政府领导带班值班,分析研判形势,统筹指挥调度。
6.2通信保障
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6.3.2应急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6.3.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6.4应急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6.5人员转移保障
6.5.1人员转移工作由相关镇(街、区)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6.5.2各镇(街、区)要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6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6.7能源保障
发改部门组织做好煤、电、油、气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6.8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6.9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医疗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伤病员救治工作,组织防疫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6.10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时的警戒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破坏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11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县、镇(街、区)分级负担,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7后期处置
7.1调查评估
水旱灾害调查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评估总结应对能力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7.2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地的镇(街、区)及有关单位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8预案管理
8.1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组织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镇(街、区)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2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新闻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9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工作需要,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防汛抗旱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定义
10.1.1水旱灾害包括:洪水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以及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县内骨干河流:指我县的汶河、白浪河、大小丹河、红河、圩河、桂河。
10.1.3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1.4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
干旱等级 |
标 准 |
|
轻度干旱 |
0.1≤Ia<0.6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
|
中度干旱 |
0.6≤Ia<1.2 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
|
严重干旱 |
1.2≤Ia<2.1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
|
特大干旱 |
2.1≤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 。 |
|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Ia(指数区间为0—4): 其中: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
|
10.1.5城市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
干旱等级 |
标 准 |
|
轻度干旱 |
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
|
中度干旱 |
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
|
严重干旱 |
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
|
特大干旱 |
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
|
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
|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