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关于实施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公告
昌乐县各有关企业:
按照《关于做好近期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70号)文件规定和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公告》,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现就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
在本县参保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清理专项行动中清理存量资金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暂停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二、办理时间
集中办理时间至2023年10月31日。
三、享受条件
参保企业、其他参保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至申请时正常参保缴费;
(二)裁员率标准: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非“僵尸企业”,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非进入破产程序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
(四)对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补足失业保险费后,可按要求申请稳岗返还。
四、返还标准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不含补缴的其他年度欠费和滞纳金
五、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六、返还方式
(一)免申即享
由企业参保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充分利用大数据比对,调用社会保险登记、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系统数据,对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企业裁员率、企业环保情况、企业信用情况等进行比对分析,并确定拟符合政策条件企业和返还金额。
(二)自主申报
符合条件但未接到经办机构通知的单位,应主动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七、须知
1、企业承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非“僵尸企业”、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非进入破产程序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承诺领取稳岗返还资金后将按用途项目使用,不用于其它开支。一旦违反相关承诺自愿退回2023年领取的全部稳岗返还资金,并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承担虚假承诺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2、按照提供材料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分批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企业有效对公账户。
八、所需材料
为压缩办理时间、减少资金发放中间环节,需企业协助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带回)
2、昌乐县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单位承诺书(见附件2)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三个截图(要求见附件3)
报送地址:昌盛街昌建大厦4楼417(新佳乐家对面)
联系电话:6293851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