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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561/2024-00139 分  类: 政策简明问答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9日
标  题: 【简明问答】《关于昌乐县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的通告》 文  号:
内容概述: 【简明问答】《关于昌乐县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的通告》

【简明问答】《关于昌乐县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的通告》


一、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结合我县烈士纪念设施情况,将我县烈士陵园划定保护范围。

二、烈士纪念设施如何划定保护标志和范围?

烈士纪念设施是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重要资源,不可再生,需要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范围。《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划定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对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同时还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办理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三、昌乐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是什么?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确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为县烈士陵园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为东至老官李村地,南至周家庄村地,西至岳辛庄村地,北至环山路,面积10900平方米。

四、昌乐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有哪些?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关联】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昌乐县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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