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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561/2025-00131 分  类: 乐政办字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4日
标  题: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乐政办字〔2025〕3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政办字〔2025〕3号


各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管理服务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昌乐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乐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3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构建行政检查与服务一体化工作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发〔2025〕1号)要求,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构建行政检查与服务一体化工作体系,加快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和事项

1建立资格准入与公示制度县司法局应当依法对行政检查实施主体的法定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列入行政检查主体名单向社会公开;未列入名单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行为。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法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同时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第三方及中介组织,以及执法辅助人员、临时合同工等非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2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全县行政执法单位全面梳理编制各领域、辖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形成全县统一规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6前向社会公开。严格实行“清单之外无检查”制度,凡未纳入清单或未经依法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擅自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强化行政检查计划管理

3实行年度检查计划备案制。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科学制定本领域、辖区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内容形式、范围、依据和目标任务等,避免突击检查。检查计划需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鲁执法”平台报县司法局备案备案信息同步共享至县纪检监察机关。紧急入企检查需实时将检查计划录入“鲁执法”平台(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4规范专项检查审批程序。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涉企专项检查要充分论证检查的合法性、必要性,制定详细检查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或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向县司法局备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5建立检查计划统筹机制。科学压减合并内部检查计划,同时依托“鲁执法”平台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力度,多部门联合检查需明确牵头单位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持续纠治运动式、“一刀切”式涉企行政检查。(责任单位: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6严格行政检查标准。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遵循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标准,2025年7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级本单位检查标准,同时明确同一行政执法单位对同一企业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对依据线索或应企业申请确需开展行政检查的情形,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对明显超出合理检查频次的,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进行跟踪监督。县司法局要规范行政检查文书格式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严格规范行政检查程序

7强化涉企检查平台应用。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使用“鲁执法”平台作为涉企行政检查统一门户,通过全流程数字化运行机制,实现全县涉企行政检查活动的统一调度、动态监控和闭环管理,确保执法行为规范透明、监督效能全面提升(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8规范入企检查执法人员资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行政执法单位实施入企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共同实施,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表明执法身份,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涉企行政检查活动(责任单位: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9严格落实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检查文书对重大行政检查事项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全程记录检查行为,完整载明检查起止时间、现场地点、执法人员信息、关键证据采集节点及证明事项核心内容等要素。(责任单位: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10规范检查结果处理。入企检查结束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检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立即整改、限期改正、案件移送等处理,形成全流程处置闭环管理(责任单位: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四、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11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责任单位:各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严格规范行政检查方式

12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依托“鲁执法”平台,推进“综合查一次”改革,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积极推行“非现场监管”,落实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备案制度,实行清单管理,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各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13严格规范“第三方服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允许购买第三方服务的领域外,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守行政检查职权法定原则严禁以任何形式擅自将行政检查职责违规外包实施检查过程中,不得直接采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评估、鉴定等结论替代行政执法单位法定检查结论,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企业推荐、指定特定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单位: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六、加大行政检查服务性供给

14加强惠企政策供给。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大涉企政策宣传普及力度,综合运用座谈交流、图解视频、政策直播等多元化宣贯方式,常态化开展惠企政策宣讲活动。充分发挥潍坊市惠企政策综合服务平台政策服务精准性和便捷性作用,及时发布共享惠企政策。要主动落实兑现惠企政策,依托“鲁惠通”平台推进政策“直达快享”,实现惠企政策线上兑付便捷化。(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各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15大力推行行政指导。鼓励行政执法单位为企业提供“菜单式”事前帮扶指导,帮助企业发现问题、消除隐患、整改完善。培养企业内部“明白人”,以专业性的服务指导企业合规经营。坚持“检查与指导并举”原则,在涉企行政检查中主动优先实施行政指导措施,科学运用提示、建议、告诫、奖励等柔性方式,引导企业自我纠正、依法经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且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指导代替,同时可将行政指导作为辅助手段同步开展。(责任单位:各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16强化涉企法律服务供给。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推动行政检查与普法宣传有机融合,促进政府与企业双向发力。鼓励公职律师及公司律师参与涉企行政检查,发挥其专业优势和纽带作用,为政府履职和企业发展筑牢法律底线。(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七、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17切实用好责令改正手段。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检查,要合理运用责令改正措施,规范制发责令改正文书,明确告知改正事项、期限、逾期后果及救济途径,对能够立即改正的,责令当场改正;无法立即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违法风险和危害,切实转变监管理念,推动监管模式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转变。(责任单位:各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18充分保障企业不罚轻罚权益。行政执法单位要编制并更新不罚轻罚清单,进一步明确“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事项范围及适用情形,将清单内容拓展至更多执法领域。2025年6月底前将清单报县司法局审核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健全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强化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法制审核。(责任单位:各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19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适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管理,明确基准适用规则,细化不同情形分类处置标准,确保执法人员规范履职、有章可循。2025年6月底前将裁量权基准报县司法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健全监督机制

20拓宽企业反馈渠道。县司法局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协作机制,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从业者等群体中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广泛收集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21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县司法局牵头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重点整治怠于履行职责、重复检查、未扫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违规检查等问题强化监督纠错,切实提升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22规范非行政检查行为。对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需企业配合调查、核实的非行政检查行为,均应依托“鲁执法”平台扫码登记入企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责任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23强化工作保障。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压紧压实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宣传引导,帮助企业知晓扫码入企、事后评价等信息,营造良好执法环境。(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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