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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4298561/2026-01400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6年09月04日 |
| 标 题: |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效) | 文 号: | 乐政字〔2026〕19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效) | ||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效)
乐政字〔2026〕19号
CLDR-2026-0010001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生态环境,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等规定,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我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为以下四条界线围成的闭合区域,及沿线穿越村庄界线外的居住区:
(一)北侧界线:自昌乐寿光界处,沿昌乐寿光界线向东至团结路延线。
(二)东侧界线:自昌乐寿光界与团结路延线交汇处起,沿团结路东侧路沿石向南至新城街,沿新城街北侧路沿石向东至昌乐潍城界线,沿昌乐潍城界线向南至宏图街,沿宏图街南侧路沿石向西至朱孔路,沿朱孔路东侧路沿石向南至后坡村东乡村道路。
(三)南侧界线:自朱孔路与后坡村东乡村道路交汇处起,沿连接后坡村、前店子村、后店子村的乡村道路南侧路沿石向西至方山北坡环路,沿方山北坡环路南侧路沿石向西至方山西坡环路,沿方山西坡环路西侧路沿石向南至邵家庄村北上山乡村道路,沿邵家庄村北上山乡村道路南侧路沿石向西至S224省道,沿S224西侧路沿石向北至岳家河村乡村道路,沿连接岳家河村、庞家庄子村、刘府村、韩信村、后池子村、池子村、埠南村、南高村乡村道路南侧路沿石向西至昌乐青州界。
(四)西侧界线:自昌乐青州界处,沿昌乐青州界线(尧河)向北至尧河与东梁路交汇处,沿东梁路西侧路沿石向北延伸至昌乐寿光界。
二、烟花爆竹禁放时间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放区域内实行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禁放规定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举办各类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法定禁放场所
本《通告》禁止燃放区域外,根据《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第四条规定,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五、违规燃放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施行时间及文件效力
本《通告》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2020年1月9日发布的《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昌乐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2026年8月31日
附件

【相关负责人解读】昌乐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钟海解读《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